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对照材料(9篇)

来源:对照材料 发布时间:2022-12-06 08:15: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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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对照材料(9篇)

篇一: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对照材料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全文)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快查快结、严肃处理。第三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第六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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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全文)

  第二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纪律处分第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或者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工、罢市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组织、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煽动宗教狂热和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十条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领导非法宗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十一条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策决定和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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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全文)

  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落实组织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行动迟缓、执行不力或者有其它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给国家和集体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处置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临危退缩、临阵脱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十二条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公开发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内容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和宗教演变史,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绐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十三条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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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全文)

  除党籍处分。明知有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十四条为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为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所或者其他支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窝藏、包庇、纵容、支持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或者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通风报信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涉及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办案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十五条对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瞒报、谎报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十六条从国(境)外携带反动印刷品、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十七条收听、收看涉及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以及社会稳定内容的音频视频(包括国<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通讯传媒、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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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全文)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十八条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宗教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包括引进国<境>外宣传宗教的影视作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十九条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传媒、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传播、散布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条组织、参与或者许可编印、译制、传播非法宗教宣传品的;组织、参与或者许可带有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内容的演艺娱乐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一条信仰宗教,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二条参加零散朝觐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零散朝觐不制止、不报告,或者为零散朝觐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为持假护照、冒用他人护照朝觐提供方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三条组织、参与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煽动、包庇、纵容、支持非法教(学)经活动,或者引诱、强迫、唆使、纵容、包庇、支持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四条教育工作者中的党员和学生党员组织或者参加宗教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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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全文)

  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经批准在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宗教课程、传播宗教思想,或者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发展教徒,或者设立宗教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或者有上述行为,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第二十五条引诱、强迫、唆使、包庇、纵容、支持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六条擅自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包括异址重建)、装修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修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擅自批准将其他建筑变相用于宗教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七条违反规定任免宗教教职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二十八条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或者故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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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全文)

  第三十条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资助与国(境)外宗教组织交往的活动,或者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或者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二条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改组或者解散。第三十三条对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第三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20日印发的《自治区纪委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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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对照材料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心得体会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心得体会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心得体会意识形态领域的反分裂斗争再教育是长期的,连续不断的,不能一劳永逸,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提高认识,增强免疫力。反分裂斗争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进一步认清反分裂斗争形势,树立坚强的政治意识、坚定的阵地意识、强烈的责任意识、牢固的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和重要性。通过学习,深化了我对反分裂斗争的认识,提高了政治水平。我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紧密联系反分裂斗争的现实,始终牢记和实践党的宗旨,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工作,讲民族团结的话,做民族团结的事,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我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要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增强新优势,赢得新发展。通过学习,我深刻地意识到发展和稳定始终是我们新疆。意识形态领域是反分裂斗争的重要领域。意识形态领域的反分裂斗争,是争夺人心、争夺群众、争夺阵地,巩固社会主义思想基础的严肃的政治斗争,直接关系到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直接关系到新疆的长治久安。我们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心得体会

  应做到政治上合格。我们应更加充分地认识到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尖锐性和复杂性,不断增强政治坚定性和政治敏锐性。通过学习,我明白了当前我们面临着与西方敌对势力渗透与反渗透、遏制与反遏制、分裂与反分裂、颠覆与反颠覆的激烈斗争。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从国际、大局、全局的高度来充分认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意义,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不动摇,自觉地、主动地站到反分裂斗争第一线,义不容辞地担负起反分裂斗争的重任。纵观当前形势,可以说是机遇与挑战面向新世纪,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现“十五”计划、保证西部大开发战略顺利实施的需求,是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深入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的需要。越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越是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将党的基本理论学深、学透,学会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树立起坚定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从思想上筑起反分裂的钢铁长城。自学校党委决定集中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反渗透、反颠覆斗争教育活动后。我校开展了反分裂反渗透集中教育工作,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确保了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了师生员工政治立场的坚定,确保了校园安全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心得体会

  的稳定,为学校的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和政治基础。学校是教书育人、传播知识、传播思想的重要阵地,我们必须从确保学校稳定,培养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接班人的角度,旗帜鲜明地开展意识形态反分裂反渗透斗争的宣传教育出发。围绕这个主题一是要筑牢广大师生员工反分裂反渗透思想防线的重要基础。针对敌对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的新动向,我们要教育和引导各族师生员工牢固树立各族师生员工进一步统一思想,不断提高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觉悟,为培育高素质人才建设繁荣富强的石渠而努力奋斗。为建设生态、和谐、幸福甘孜而努力。二是要大力宣传改革开放以来藏区的惠民政策。我们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藏区改革发展稳定的辉煌成就,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藏区的成功实践,使各族师生员工深刻认识藏区的巨大变化,倍加珍惜今天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从而激发广大学生爱党、爱社会主义、爱祖国的政治热情,激发广大学生勤奋学习的动力,增强他们报效祖国、立志成才的意识。三是要大力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各民族只有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团结奋斗,才能走向繁荣与富强。我们必须加大形势教育、政策教育,积极引导各族师生员工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切实做实践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模范,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自觉维护藏区稳定和祖国统一,使“三个离不开”的观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心得体会

  念在广大师生员工中更加深入人心。反分裂、反渗透、反颠覆集中教育活动,打牢了师生们的思想政治基础,筑牢了思想政治防线,落实了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反渗透斗争的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制,保证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把维护稳定的措施和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各族师生员工广泛参与维护学校的稳定工作格局,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篇三: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对照材料

  发声亮剑材料:严守反分裂斗争纪律坚定坚决清理干部队伍中的“两面人”

  发声亮剑材料:严守反分裂斗争纪律坚定坚决清理干部队伍中的“两面人”

  当前,在新疆维护稳定“三期叠加”的严峻形势下,我们党员干部中出现了表里不一的“两面人”,出现了组织策划暴恐活动的“幕后黑手”,给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带来严重危害。他们与中央、自治区的决策部署背道而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棚架”、打折扣,工作不实,蒙混过关,做人不实,脱离群众、背弃组织;他们不遵守党的纪律,组织观念淡化,责任意识松懈,破坏党的良好政治生态,给我们党的形象和威信造成了巨大损害;他们有愧于组织培养、群众信赖,比起肆意制造事端的暴恐分子,“两面人”更奸诈、更阴险、更可怕,危害更长远、更深重。因此,我们各族干部群众都要同干部队伍中的“两面人”作坚决斗争,不但要积极“发声”表明态度,坚定地与“两面人”划清界限,更要果断“亮剑”,展开斗争,坚决清除干部队伍中的“两面人”。作为基层领导干部,我深知自己肩上的责任重大,面对当前维稳形势,更加清楚自己职责所在----团结和带领全镇干部职工,严守反分裂斗争纪律,旗帜鲜明、立场坚定的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以“舍我其谁”的勇气,以不怕死的精神,与“三股势力”作坚决斗争,坚定坚决地清理党员干部队伍中的“两面人”“两面派”。

  一要坚定政治立场,不当“两面人”,争做对党忠诚的表率。作为共产党员,我们要充分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毫不动摇

  发声亮剑材料:严守反分裂斗争纪律坚定坚决清理干部队伍中的“两面人”

  地信仰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科学无神论者,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始终坚持把政治坚强作为第一标准,对党忠诚、立场坚定、政治敏锐、敢于担当,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在反对分裂、维护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上认识不含糊、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在反对“三股势力”斗争中打头阵、做标兵,坚决不做“两面人”,决不阳奉阴违,以坚强党性作保证,绝不对上级决策部署评头论足,做到执行纪律无条件、遵守规矩不含糊、守住底线不逾越,坚决落实中央决策和自治区党委部署;充分认识那些打着民族宗教旗号,煽动民族情绪、制造民族分裂、煽动宗教狂热的“三股势力”和“两面派”、“两面人”的丑恶嘴脸和险恶用心,他们生在新疆,长在新疆,但他们没有胸怀祖国,没有胸怀中华民族,他们站在党的队伍中,却不与党为伍,不忠诚于党,不忠诚于组织,他们是我们共同的敌人,我们要坚决识别他们,坚决把他们从党员干部队伍中揪出来,清出去。

  二是要敢于发声亮剑,不说两面话,不做两面事,争做正面宣传的表率。我们要严守政治纪律,在反分裂斗争中站稳立场,经受考验,要敢于在公开场合、亲朋好友之间,主动发声亮剑,表明立场态度,向群众做正面宣传,揭露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的欺骗性、蛊惑性和“三股势力”的真实面目,要敢于揭批我们身边的“两面派”和“两面人”,对他们的行径和险恶用心,坚决做打赢“三场硬仗”和“打赢一场人民战争”中的坚强一员。

  发声亮剑材料:严守反分裂斗争纪律坚定坚决清理干部队伍中的“两面人”

  三要做严守反分裂斗争纪律,不做“两面事”,争当民族团结的表率。民族团结是新疆稳定的基础,是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巩固新疆的稳定与发展,离不开亲如一家的民族关系,离不开坚如磐石的民族团结。我们要扎实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活动,真心真意与各族群众结亲戚、交朋友。打牢民族团结奋斗的思想感情基础,用实际行动筑起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钢铁长城。时刻严守反分裂斗争纪律,绝不允许我们身边还隐藏有“两面人”、“两面派”,更不会任由他们兴风作浪,损害我们的形象。在揭批“两面人”“两面派”的斗争中,我们绝不心慈手软,以严的纪律、严的措施、严的要求、严的标准,向“两面人”、“两面派”开刀问斩,让“两面人”无处藏身。

  在这里我也号召全镇干部,要严守反分裂斗争纪律,旗帜鲜明、立场坚定、举旗亮剑,对党忠诚,听党指挥;始终牢记政治责任,站稳政治立场、把准政治方向,不当“两面人”、不说“两面话”、不做“两面事”。全镇党员干部要真心热爱各族群众,真诚服务各族人民,多办暖人心、得人心的好事实事,最大限度争取民心、凝聚民心,让人民群众满意、放心,使大家像石榴籽一样紧紧地抱在一起,坚定坚决贯彻党中央的治疆方略,捍卫党和国家的利益,为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奉献自己的力量。

篇四: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对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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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快查快结、严肃处理。第三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第六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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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纪律处分第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或者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工、罢市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组织、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煽动宗教狂热和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十条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领导非法宗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十一条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策决定和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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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落实组织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行动迟缓、执行不力或者有其它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给国家和集体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处置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临危退缩、临阵脱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十二条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公开发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内容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和宗教演变史,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绐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十三条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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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籍处分。明知有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十四条为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为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所或者其他支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窝藏、包庇、纵容、支持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或者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通风报信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涉及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办案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十五条对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瞒报、谎报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十六条从国(境)外携带反动印刷品、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十七条收听、收看涉及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以及社会稳定内容的音频视频(包括国<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通讯传媒、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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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十八条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宗教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包括引进国<境>外宣传宗教的影视作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十九条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传媒、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传播、散布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条组织、参与或者许可编印、译制、传播非法宗教宣传品的;组织、参与或者许可带有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内容的演艺娱乐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一条信仰宗教,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二条参加零散朝觐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零散朝觐不制止、不报告,或者为零散朝觐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为持假护照、冒用他人护照朝觐提供方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三条组织、参与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煽动、包庇、纵容、支持非法教(学)经活动,或者引诱、强迫、唆使、纵容、包庇、支持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四条教育工作者中的党员和学生党员组织或者参加宗教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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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经批准在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宗教课程、传播宗教思想,或者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发展教徒,或者设立宗教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或者有上述行为,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第二十五条引诱、强迫、唆使、包庇、纵容、支持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六条擅自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包括异址重建)、装修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修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擅自批准将其他建筑变相用于宗教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七条违反规定任免宗教教职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二十八条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或者故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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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资助与国(境)外宗教组织交往的活动,或者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或者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二条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改组或者解散。第三十三条对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第三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20日印发的《自治区纪委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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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对照材料

  2022年反分裂反渗透工作方面个人对照材料3100字

  2022年反分裂反渗透工作方面个人对照材料3100字范文按照“十_大局、全局的高度来充分认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意义,

  2022年反分裂反渗透工作方面个人对照材料3100字范文.本文内容:

  2022年反分裂反渗透工作方面个人对照材料3100字范文按照“十_大局、全局的高度来充分认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意义,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不动摇,自觉地、主动地站到反分裂斗争第一线,义不容辞地担负起反分裂斗争的重任。通过学习,我深刻地意识到发展和稳定始终是我们某工作的主题。意识形态领域是反分裂斗争的重要领域。意识形态领域的反分裂斗争,是争夺人心、争夺群众、争夺阵地,巩固社会主义思想基础的严肃的政治斗争,直接关系到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直接关系到某的长治久安。我们应做到政治上合格。我们应更加充分地认识到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尖锐性和复杂性,不断增强政治坚定性和政治敏锐性。某自古以来就是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即使在腐朽的清王朝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某也没有从祖国的怀抱中分裂出去。今天的中国,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有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是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力量,已被举世公认。我们正告那些妄图制造谣言、搞分裂破坏活动、进行各种恐怖活动的人:今天的中国是强大的中国,团结进步是当代的历史潮流,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闹独立、

  搞分裂只能是螳臂当车,不自量力,必然遭到各族人民的坚决反对,并以彻底失败而告终。

  通过学习,本人对加强反分裂斗争再教育有了深刻的认识,现对照检查如下:

  (一)是能够深刻认识到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性,但是学习不够全面系统。

  本人能够充分认识和把握影响某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这一科学论断,认识到利用非法宗教活动从事分裂破坏活动,是当前民族分裂主义最主要的特点。他们披着宗教外衣,利用部分群众朴素的民族感情和宗教感情,煽动宗教狂热,鼓吹“圣战”,培植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干预司法、行政、教育,制造骚乱。哪里非法宗教活动猖獗,哪里就不得安宁。严峻的斗争形势告诉我们,非法宗教活动和民族分裂主义同样是影响某稳定的主要危险。但是,虽然平时比较注重学习,.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学习都能积极参加,并且认真记录、积极思考,对马列主义、__思想、__.论和“__”重要思想,但对民族、宗教等知识学习不多,掌握不够,缺乏从全面系统的知识升华。

  存在的问题及根源

  通过学习,认真对照本人在反分裂斗争再教育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查摆本人对“三股势力”和宗教极端的渗透、干扰、破坏的表现警觉性和鉴别力强不强存在的问题:对反认识清不清,政

  治敏锐性、分裂斗争政治敏锐性强不强、鉴别力不高;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对“三股势力”和宗教极端的渗透、干扰、破坏的表现认识不清,对他们的反动宣传蛊惑渗透具有极大的欺骗性、煽动性和破坏性认识不足。

  (二)是能够认清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的渗透、干扰、破坏的具体表现,但在思想上还存在一定模糊认识。

  长期以来,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宣传、思想、文化、教育、宗教等阵地,通过出版书刊、文艺演出、散发传单、讲经布道、聚众演说、制售传播音像制品和利用互联网等途径,大肆进行反动舆论宣传,极力宣扬分裂主义思想,企图在意识形态领域打开突破口。和田地处某最南端,独特的地.位置和人口结构,使和田地区成为某反分裂斗争的前沿阵地,成为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

  “西化”、“分化”图谋的突破口,成为境内外“三股势力”进行暴力恐怖活动和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重点地区。近年来,和田,喀什等地区意识形态领域分裂与反分裂、渗透与反渗透的斗争异常激烈和复杂,有时甚至十_大量事实说明,和田地区教育系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虽然对意识形态领域开展反分裂斗争形势的严峻性、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主要表现认识很清,但有时对分裂倾向、宗教政治化及敌对势力的渗透、分裂、颠覆、破坏活动情况估计不足。认为长期以来对非法宗教及“三股势力”有效地打击,在深入开展的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教育及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团结教育,境内外“三股势力”、非法宗教活动、各种邪教组织不会产生大的破坏作用和影响,但从近年来和田地区尤其是奥运会前后发生的种种事件来看,和田,喀什并不是一片净土。

  存在的问题:本人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非法宗教活动和“三股势力”的斗争中是能做到立场十_大局意识,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在作怪,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有这种思想是十分有害的,

  严重影响了全县、本单位反分裂斗争的开展,长此以往,本单位必将出现问

  是政治敏锐性、警觉性和鉴别力强。)三(

  题。

  能够旗帜鲜明地在意识形态领域同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和非法宗教活动做斗争,教育各族干部,认清民族分裂分子和非法宗教活动的严重危害,揭露其利用宗教制造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祖国统一的罪恶阴谋。

  存在的问题:对反分裂斗争的宣传教育思想上重视不够,对其他干部职工的反分裂斗争宣传教育做的过问的少;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做的不够;反分裂斗争工作方法措施少,只限于落实县上的措施;对离退休干部缺乏管.,存在管.不到位、办法少的现象。

  问题的根源:思想上没有真正认识到反分裂斗争的重要性、长期性和紧迫性,在与“三股势力”的斗争中责任意识不强、防范

  (四)查摆本人在反分裂斗争中,是否存在言行与中央、自治区党委、地委、县委不保持一致的问题;在反分裂斗争中是否存在对发现的问题不严肃处.,或听之任之,任其发展,甚至袒护包庇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本人在反分裂斗争中,在言行能与中央、自治区党委、地委、县委保持一致。

  问题的根源:在反分裂斗争中,在言行上是否与中央、自治区党委、地委、县委保持一致的问题存在畏难情绪,思想政治没有跟上时代的要求,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办法和措施少。

  地

篇六: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对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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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分裂斗争纪律规定(20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快查快结、严肃处理。

  第三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六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或者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工、罢市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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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组织、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煽动宗教狂热和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领导非法宗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策决定和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落实组织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行动迟缓、执行不力或者有其它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给国家和集体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处置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临危退缩、临阵脱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公开发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内容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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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和宗教演变史,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绐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明知有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为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为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所或者其他支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窝藏、包庇、纵容、支持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或者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通风报信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涉及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办案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瞒报、谎报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六条从国(境)外携带反动印刷品、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七条收听、收看涉及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以及社会稳定内容的音频视频(包括国<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通讯传媒、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宗教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包括引进国<境>外宣传宗教的影视作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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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传媒、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传播、散布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条组织、参与或者许可编印、译制、传播非法宗教宣传品的;组织、参与或者许可带有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内容的演艺娱乐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信仰宗教,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加零散朝觐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零散朝觐不制止、不报告,或者为零散朝觐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为持假护照、冒用他人护照朝觐提供方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组织、参与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煽动、包庇、纵容、支持非法教(学)经活动,或者引诱、强迫、唆使、纵容、包庇、支持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教育工作者中的党员和学生党员组织或者参加宗教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经批准在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宗教课程、传播宗教思想,或者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发展教徒,或者设立宗教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或者有上述行为,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引诱、强迫、唆使、包庇、纵容、支持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擅自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包括异址重建)、装修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修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擅自批准将其他建筑变相用于宗教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规定任免宗教教职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言简意赅,远见卓识,望君采纳,谢谢!删除水印可,编辑页眉,选中水印,点击删除。

  第二十八条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或者故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资助与国(境)外宗教组织交往的活动,或者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或者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改组或者解散。

  第三十三条对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20日印发的《自治区纪委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篇七: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对照材料

  反分裂斗争汇报材料

  按照局党委关于开展“反对分裂、维护稳定”主题教育活动总体安排部署,阿瓦提县看守所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了“反分裂斗争再教育、揭批暴力恐怖罪行”主题教育活动,积极做到领导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圆满完成了主题教育活动动员学习、大讨论、大揭批、整治等各阶段的工作任务。下面谈谈我所开展活动的具体做法、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一、具体做法:1、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进行宣传教育为使这次活动深入人心,我所采取了多种形式加大对这次活动的宣传力度。⑴是召开了职工大会,进行思想发动,使全体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了这次活动的重要性,提高了积极参与的自觉性。⑵是利用标语、横幅、黑板报等工具,加强了宣传力度,扩大了宣传范围。⑶是把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确保了工作和学习两不误。2、扎实开展教育活动,认真学习规定的学习篇目从月日到月日,我所积极组织全体干警分别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在考察新疆工作时的讲话”摘要、“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届五中全会闭幕后关于维护新疆稳定和加强反分裂斗争的讲话”、《关于贯彻中央7号文件进一步维护社

  会稳定的意见》、《关于要求全县各级民族领导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都要成为一面旗帜的意见》、《关于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五支力量作用的意见》、《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地委扩大会议报告、县委扩大会议报告、县委书记同志在全县开展反分裂斗争再教育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等篇目,并且要求全体干部认真撰写心得体会

  3、认真书写自查剖析材料全局干部职工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剖析,书写了自查剖析材料,一般干部书写了1000余字的个自查材料和整改措施,副科以上干部分别书写了XX余字的自查剖析材料和整改措施,由局“反对分裂,维护稳定”主题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审查,并召开全局大会通报批阅自查材料情况;对自查剖析不深刻的同志进行了思想再教育和现场指导,采取了手把手,面对面的再学习和再剖析总结。4、召开声讨会。10月24日下午,召开了大揭批大会。全所干警积极参加,各自书写演讲材料,都结合“2.5”事件以来特别是今年新疆发生的一系列暴力恐怖活动,组织学习相关案例,继续做好正面宣传教育,使我所干警彻底认清“三股势力”的罪恶行径和反动本质。①组织和发动党员干部,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大声讨”活动,积极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的线索和

  影响稳定的重大漏洞和隐患,使全体党员干部成为反分裂斗争的战斗员和信息情报员。②让干警特别是少数民族干部群众敢于站出来说话,以无可辩驳的事实,把“三股势力”的罪恶行径和反动本质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通过声势浩大的大揭批、大声讨活动,形成强大的政治、舆论攻势。使民族分裂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形成争相检举、揭发敌人,犯罪分子无藏身之地,主动投案自首的局面。

  二、取得的成效通过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我所党组织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作用,提高对监管场所发展稳定的驾驭能力,发挥其战斗堡垒作用;使广大党员的政治觉悟进一步提高,政治立场更加坚定,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明显增强,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通过教育活动,及时纠正一些干警的错误观点和模糊认识,使全体干警对“三股势力”的反动本质以及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性有更加全面深刻的认识,对“三股势力”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使党员干部时刻认识新疆反分裂反渗透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尖锐性,不断增强反分裂反渗透斗争的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旗帜更加鲜明,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更加突出,维护看守所稳定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使全体干警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五观”和“四个认同”,进一步认清“三股势力”的危害

  性和丑恶面目,提高自觉抵御各种反动思想渗透的能力。通过教育活动,使“三股势力”的累累罪行和罪恶阴谋

  被声讨,一些影响政治稳定的隐患被查摆出来,一些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得以有效解决,“三股势力”的分裂破坏和非法宗教活动的渗透得到有效遏制和打击。

  一、存在问题1、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学习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存在实用主义,要用什么才去学什么。不善于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来武装自己的头脑,没有培养自己从政治的角度来观察、分析问题,认识事物只停留在表面,未看本质,对事物的理解不深刻、不全面。2、理想信念有所淡化。对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认识不足,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精神实质学习理解不深刻,理想信念相对淡化。3由于开展反分裂在教育工作中经常受到工作的干扰,个别同志思想偶尔动摇,因而对教育工作有时不够认真、尽责、学习不主动,自觉性不高。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1、思想认识不高,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精神实质学习不够深入、坚持。没有严格的学习计划和约束自己学习的制度,只能说有求知欲望,但缺乏持之以恒的自觉性,更谈不上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立场,

  观念和方法,去研究新情况,分析新形势,解决新问题。

篇八: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对照材料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个人心得体会3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心得体会1通过学院集中学习和讨论,我深刻的认识到xx的稳定形势不容乐观,使我更加清楚地认识了“三股势力”、“反分裂”的反动实质,使自己在理论和思想认识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斗争是一场维护国家安全和统一的斗争,也只有团结和依靠各族人民群众才能取得胜利。因此,必须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力军作用。各族人民群众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力量源泉,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近年来,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利用各种方式与我们争夺群众,这是一场严重的政治斗争。反分裂斗争能否取得胜利,新疆能否长治久安,决定因素就在于我们能否团结、依靠和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反分裂斗争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只要广大人民群众发动起来了,就会形成坚不可摧的铜墙铁壁。新疆的历史证明,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是民族分裂主义不可逾越的障碍。在今天的反对分裂主义的斗争中,我们必须坚信:在新疆搞分裂的只是极少数,新疆各族人民是维护祖国统一,反

  对分裂的主力军。这个基本估计什么时候都不能动摇。我们一定要高举民族大团结的旗帜,最大限度地团结新疆各族人民,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分裂势力。

  我们一定要充分认清“三股势力”的危害程度,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旗帜鲜明地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大团结;要始终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意识切实提高警惕,增强敌情意识,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传谣、不信谣,不散布事实不清的信息;特别是面对当前严峻复杂的反分裂斗争形势,要进一步增强政治

  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善于从政治上观察问题,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站到反分裂斗争的第一线,肩负起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神圣使命,在事关国家最高利益和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做到认识不含混,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始终做到立场十分坚定,旗帜十分鲜明;稳定情绪,用心做好本职工作,用实实在在的行动保卫来之不易的改革开放成果和稳定政治局面。

  为了避免有些人对我区民族政策的曲解,并且为了让更多的人们了解那些分裂分子的丑恶嘴脸,我们必须加大正面宣传教育的力度,把各族群众充分发动起来,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分裂活动是颠覆人民政权、破坏祖国统一、挑起民族纷争、损害安定团结的罪恶活动。这样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就不会有可趁之机了。同时

  让人们明确分裂和反分裂斗争是一场你死我活、不可调和的政治斗争。

  作为一名教师,必须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提高政治敏锐性,认清自己在反分裂斗争中的地位,在发分裂斗争的最前沿发挥自己的作用,在教学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理论教育,我们要抓好学校的教育管理,加强教师队伍的整顿和建设。重点解决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向学校渗透的突出问题和教育工作者的政治立场问题。

  我坚信在xx搞分裂的只是极少数,xx各族人民是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的主力军。我们一定要最大限度地团结xx各族人民,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分裂势力。正确区分和处理民族、宗教问题上的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团结各族人民群众,取得反分裂斗争的胜利。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心得体会2

  自学校党委决定集中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反渗透、反颠覆斗争教育活动后。我校开展了反分裂反渗透集中教育工作,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确保了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了师生员工政治立场的坚定,确保了校园安全的稳定,为学校的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和政治基础。

  学校是教书育人、传播知识、传播思想的重要阵地,我们必须从确保学校稳定,培养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接

  班人的角度,旗帜鲜明地开展意识形态反分裂反渗透斗争的宣传教育出发。围绕这个主题:

  一是要筑牢广大师生员工反分裂反渗透思想防线的重要基础。针对敌对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的新动向,我们要教育和引导各族师生员工牢固树立各族师生员工进一步统一思想,不断提高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觉悟,为培育高素质人才建设繁荣富强的石渠而努力奋斗。为建设生态、和谐、幸福甘孜而努力。

  二是要大力宣传改革开放以来藏区的惠民政策。我们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藏区改革发展稳定的辉煌成就,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藏区的成功实践,使各族师生员工深刻认识藏区的巨大变化,倍加珍惜今天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从而激发广大学生爱党、爱社会主义、爱祖国的政治热情,激发广大学生勤奋学习的动力,增强他们报效祖国、立志成才的意识。

  三是要大力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各民族只有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团结奋斗,才能走向繁荣与富强。我们必须加大形势教育、政策教育,积极引导各族师生员工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切实做实践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模范,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自觉维护藏区稳定和祖国统一,使三个离不开的观念在广大师生员工中更加深入人心。

  反分裂、反渗透、反颠覆集中教育活动,打牢了师生们的思想政治基础,筑牢了思想政治防线,落实了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反渗透斗争的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制,保证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把维护稳定的措施和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各族师生员工广泛参与维护学校的稳定工作格局,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心得体会3

  为认真贯彻落实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抵御极端思想渗透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维护社会稳定和增进民族团结的能力,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确保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我处积极开展抵御xxx思想渗透工作。

  一、我处于4月25日上午召开了维稳工作会议,传达了住建局党委关于做好近期维稳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分析了我市维稳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对全处维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进一步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严肃纪律,确保住建局各项维稳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确保我处绝对稳定,为实现全年稳定打下良好的基础。就进一步做好近期全处维稳工作,提出四点要求:

  1、深刻认识近期维稳工作形势。2、扎实推进维稳工作各项部署3、不断加强维稳工作组织领导。

  4、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二、5月13日上午,我处积极开展了以一反两讲为主题的大声讨、大揭批活动。三、我处于7月1日上午在处会议室开展声讨6〃26恐怖事件活动。四、6月29日,我处召集全体干部职工开展抵制xxx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大会。全体干部职工进一步认清了什么是xxx思想,深入揭批了瓦哈比思想的反动本质,及其宗教极端思想的社会危害性,为什么抵御瓦哈比思想的重大现实意义。广大党员干部认清形势,加强自身学习,充分掌握相关知识,擦亮眼睛,明辨是非,站稳立场,坚决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盲从,不冲动,不参与,自觉与一切反动势力作坚决的斗争,共同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大局得稳定。进一步明确民族团结的重要性和团结稳定是福、动乱分裂是祸的道理,使全体干部职工提高抵御极端宗教思想的渗透能力五、要求我处民族干部职工每人写份三非承诺书,并进行公示。六、长期开展抵御破坏祖国统一的思想渗透、严打严防宗教极端势力专项行动,开展政策宣讲、让每个干部职工都清楚了解分裂祖国统一的危害性,加强自身预防和抵制宗教极端的渗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

篇九: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对照材料

  反分裂斗争纪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反分裂斗争纪律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快查快结、严肃处理。第三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第六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反党

  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纪律处分第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或者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工、罢市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组织、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煽动宗教狂热和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十条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敌视政府或者

  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领导非法宗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策决定和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落实组织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行动迟缓、执行不力或者有其它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给国家和集体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处置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临危退缩、临阵脱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公开发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内容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中央

  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和宗教演变史,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绐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明知有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为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为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所或者其他支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窝藏、包庇、纵容、支持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或者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通风报信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涉及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办案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瞒报、谎报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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