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内部控制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完整)

来源:疫情防控 发布时间:2022-08-16 11:15:08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监察内部控制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完整),供大家参考。

纪检监察内部控制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完整)

 

 纪检监察内部控制风险点及防控措施详表 权力类别 权力事项 名称 廉政风险点 防控措施

 行政管理类

 1.信访举报件处理

  1.信访件受理工作缺乏具体办理方式和时限要求,易导致信访件久办不结、流转失控等问题; 2.在信访受理过程中,故意瞒、压、扣; 3.碍于情面或压力,不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4.当组室领导批示征求厅内相关处室意见时,因工作不到位、理解有偏差等原因导致信访件运转失控; 5.要求查报结果的转办件转出后,因督办不力导致迟迟不能结案; 6.转办实名举报时,未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保护、答复举报人,导致举报人遭打击报复或引发争议的。

 前期预防措施

 1.严格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举报件; 2.适时制定组室信访举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受理登记、受理范围、审批权限、运转管理、督促办理、考核管理等内容和事项; 3.对属于监督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件,及时提出处理建议,视情况进行集体讨论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中期监控措施 1.定期对信访举报件受理和运转情况进行查验核对,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办理; 2.对属于监督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件,要做到运转有登记、批示有记载、处理有依据、结果有反馈、件件有着落。

 后期处置措施

 1.对信访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适时予以告诫提醒,促其改正; 2.对制度执行有偏差或不按规定受理信访举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并及时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行政管理类

  2.案件调查

  1.案件受理、调查、管理等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办案考核问责机制; 2.收到举报或发现案件线索后,故意隐瞒不报、不处理或不及时处理、通风报信; 3.制定调查方案时,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4.调查过程中不如实记录被调查人的陈述,歪曲、捏造证据材料; 5.私自接触有关涉案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泄露案件调查情况以及相关工作机密; 6.对追缴的违纪款物不及时上报,私存、自用或擅自处置; 7.对相关政策法规不熟悉,案件定性不准,取证不充分,提出的处理建议不合法、不合规、不适当; 8.利用案件调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前期预防措施

 1.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派驻机构办案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度; 2.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案件线索登记台账和集体排查制度、调查方案集体研究制度、调查回避和监督制度、办案回访和责任追究制度; 3.明确办案岗位职责,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办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 4.办案人员要加强党纪条规、法律法规、办案知识技能的学习和锻炼。

 中期监控措施

 1.加强对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考核评估,促进制度不断健全完善,提高制度执行力。

 2.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和修订,提高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加强案件督办和管理工作,明确案件受理时限和责任要求,定期上报举报线索处理情况,严格内部考核管理; 4.坚持两人以上谈话制度,严格执行涉案款物管理规定; 5.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探索建立案件检查审理提前介入制度。

 后期处置措施

 1.对办案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适时予以告诫提醒,促其改正; 2.及时检查发现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告诫提醒,进一步对相关制度机制进行完善; 3.对办案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案件审理、申诉复查

  1.不严格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和《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进行审理和申诉复查; 2.对案卷审阅不认真、不细致,对违法违纪问题定性不准确; 3.对违法违纪问题不能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与建议; 4.对原处分或原结论在定性量纪上是否准确恰当判断不准,提出错误的意见或建议。

  前期预防措施

 1.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和《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依纪律规定按工作程序开展案件审理、申诉复查工作; 2.适时制定组室案件审理和申诉复查工作办法和操作规程; 中期监控措施 1.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开展审理工作,注意形成工作记录以便随时抽查; 2.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开展申诉复查工作,注意形成工作记录以便随时抽查。

 后期处置措施

 1.对案件审理、申诉复查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适时予以告诫提醒,促其改正; 2.对案件审理、申诉复查制度执行有偏差或不按规定审理的,予以批评教育并及时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4.专项监督检查

 1.专项监督检查相关制度不够健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没有形成长效机制; 2.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缺乏针对性、时效性,流于形式; 3.确定专项检查项目时有倾向性选择或不选择某个被检查单位; 4.制定检查方案有倾向性地避开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5.检查工作不认真,未严格执行检查方案; 6.发现被检查单位违规问题隐瞒不报; 7.对被检查单位违规问题夸大其词,提出处理意见建议不恰当; 8.对被检查单位违规问题整改落实督促不利; 9.索取、收受被检查单位钱物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前期预防措施

 1.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廉政准则、《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2.健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办法; 3.加强对检查人员的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检查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 4.检查人员要加强对有关工作和事项的学习,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作规则和程序; 5.明确专项检查工作职责,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6.建立健全检查方案报批制度、重要检查线索集体排查、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和检查情况集体汇报制度,完善检查结果报告制度,建立案件线索移送,严格回避制度。

 中期监控措施

 1.加强对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考核评估,促进制度不断健全完善,提高制度执行力; 2.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和修订,提高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坚持两人以上检查制度,明确各自职责权限,相互监督制约。

 后期处置措施

 1.对监督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适时予以告诫提醒,促其改正; 2.对监督制度执行有偏差的,予以批评教育并及时纠正,对检查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进行责任追究; 3.及时检查发现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对相关制度机制进行完善,对工作流程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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