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河长制工作制度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2-05-27 15:55: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级河长制工作制度,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村级河长制工作制度

村级河长制工作制度3篇

第1篇: 村级河长制工作制度

村级信访工作制度

为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坚持以人为本,信访为民,切实转变干部作风,特制定以下信访制度:

一、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热情接待,做好登记记录,迅速调查,依法规,按政策秉公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保证村每天都有干部接待来访群众。每月15日为村领导信访接待日。

三、为方便群众,信访人可向驻村下乡的乡镇干部反映问题,受理人可根据情况直接调查或向党委、政府报告并负责督促落实。

四、村党政一把手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做到及时派人查处,明确责任人,紧急和重要信访事项亲自到场处理。

五、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做到急事急办,一般性问题10日内处理完毕,重要问题30日内处理完毕,特殊复杂问题60日内处理完毕,信访人需要处理意见书,应该出具《处理意见书》。

六、非本村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做好信访人的说服解释工作并负责与有关单位联系。

七、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申请复查,并在30日内向上级提出复议。

村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特制定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如下:

一、每月15日为领导信访接待日,接待日安排2至3名村干部(其中一名主要领导)坐堂,接待来访群众。

二、群众来信反映问题必须到指定的接待地点反映,多人来访只接待5人以下的代表。来访者和接待人员必须遵守《信访条例》做到文明来访,热情接访。

三、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符合政策的,应给予解决,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通工作,来访者提出过高或无理的要求,应给予批评教育。

四、需要调查处理和延期办理的按《信访条例》的规定期限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

五、对无理取闹有意干扰接待秩序者,治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接待工作必须有记录,有落实,有督查,有档案。

处信接访制度

为了搞好处信接访,按照《信访条例》,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文明接访,做到热情、谦和、讲究文明用语;

二、及时阅信、登记、办理、重大和疑难信访件及时呈报;

三、积极稳妥地处理好集体来访,做好疏导劝阻工作,杜绝集体越级上访;

四、对信访者提出的要求,符合政策和条件要求的应及时给予答复、受理或转交;
不符合政策或暂时不能解决的,要讲明情况,宣传政策,耐心说服。

五、处理来信来访,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交办或转办的信访件应有着落,并及时办理。

六、信件与投诉材料不退还,不转交和透露给当事人,为信访者保密,保护信访者权益。

七、来访者要如实反映情况。对无理取闹者和妨碍工作秩序者要批评教育,做到依法处理。

八、搞好接待室卫生,保持整洁。

村级信访员培训学习制度

一、每年必须参加纪检监察部门的集中培训一次。

二、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纪检监察业务,依法依纪开展工作。

三、乡(镇)纪委每月组织辖区内各村的村级信访员召开座谈会,相互交流工作经验。

四、每季度至少向乡(镇)纪委递交学习心得及经验总结材料一篇。

五、乡(镇)纪委每年定期组织村级信访员进行业务知识及法律法规的考核。

村级信访员管理制度

一、村级信访员由村支部直接领导,由乡(镇)纪委负责业务指导。

二、乡(镇)纪委定期听取村级信访员工作汇报,加强工作领导。

三、村级信访员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每年至少向全村党员通报一次工作情况。

四、乡(镇)纪委对村级信访员平时工作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每半年通报一次情况。

五、将村级信访员的工作情况纳入到全年目标管理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中,依据考核情况对村级信访员进行奖惩。

六、实行责任追究。对那些排查矛盾纠纷不力、上传下达信息不畅、不认真履职尽责的信访员,实施责任追究,或者重新确定人选。

村级信访员职责

一、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耐心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做好情况登记,并且在两日内向村支部汇报。

二、做好矛盾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及时调处各类纠纷。

三、了解、掌握本村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积极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提供信息。

四、协助党支部对广大农村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廉洁自律、勤政为民教育,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宣传先进事迹。

五、当好桥梁,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六、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有关问题和案件的调查工作。

七、积极配合,协助上级领导完成其他工作。

纪检信息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科学文化知识;
向群众学习,虚心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水平,改善工作作风。

二、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受贿,坚决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忱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如实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地解决他们的问题。对待有不正确意见和过高要求的上访人员,要敢于和善于做疏导工作。

四、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纪律。不得扩散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2篇: 村级河长制工作制度

村计生协会工作制度

一、  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制度

1、 参与制定计划和人口规划以及工作计划,并监督贯彻实施。

2、  参与两委对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

3、  参与本级政府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和“三为主”工作。

4、参与落实计划生育与发展经济、帮助农民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的家庭相结合,与社会发展、社会保险、扶贫开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精准扶贫相结合等工作。

5、 监督政府以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6、对人口规划、一、二孩生育登记进行科学性和合理性引导,人口统计的真实性进行性进行监督。

7、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以及危害服务对象健康的安全的行为等工作进行监督。

8、监督政府人员的工作作风,及时反映个别干部违法乱纪行为和计划生育中的不正之风,改进工作作风,使计划生育政策切实落实。

二、理事议事制度

1、协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研究工作,汇报交流。

2、每季向会长汇报一次工作。

3、发挥理事人才济济优势,每年集中3-4次,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服务活动,扩大协会的社会影响力。

4、 平时根据各自工作岗位和特长,为计划生育各尽其能。

三、 会员联系制度

1、  协会理事,会员按就近自愿的原则联系3-5户(名)已婚育龄妇女。

2、 每月与联系对象沟通一次。

3、向联系的育龄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互通信息、交流思想、帮助联系户解决生产、生活、生育的实际困难,做到送温暖、传知识、搞好服务。

4、 定期向协会汇报联系户的思想及计划生育情况,平时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协助做好工作。

四、  学习培训制度

1、 协会将理事、会员的学习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抓好落实。

2、 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积极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或讲座,经常受到协会知识的教育。

3、每年对协会会长、秘书长、理事会等培训一次,重点学习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计划生育协会性质、任务,协会工作业务和做群众工作的方法。

4、结合“人口学校”的教育,抓好对协会会员的培训,让广大会员掌握协会章程,懂得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科学知识,切实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带头作用。

五、会员活动制度

1、协会开展各项活动正常、活跃、扎实,达到寓教于乐,把协会切实办成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

2、 建立会员之家活动阵地(一室多用、有会员之家牌子)

3、 理事、会员档案齐全,做到各项活动记录准确。

4、 定期开展宣传服务活动,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苗观。

5、协调社会力量,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为计划生育户排忧解难。

第3篇: 村级河长制工作制度

城关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

目 录

一、 城关镇河长制会议制度

二、城关镇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三、城关镇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

四、城关镇河长制部门联合执法制度

五、城关镇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

六、城关镇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七、城关镇河长制工作验收制度

八、城关镇河长制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制度

九、城关镇河长制工作巡查制度

十、城关镇河长制投诉举报制度

十一、城关镇河长制责任追究制度

— 22 —

城关镇河长制会议制度

为规范推进我镇河长制工作,根据《城关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精神,建立城关镇河长制会议制度,包含县总河长会议制度、县级河长会议制度和县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一、镇总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镇总河长会议由镇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包含镇级河长,镇河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社区(村)河长、,镇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确定召开,由河长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研究确定全镇河长制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确定河长制工作的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等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 23 —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河长牵头调度,河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镇责任单位及镇河长负责执行。

二、镇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镇级河长会议由镇级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包括河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河道所经有关社区(村)河长、河长办公室主任,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同志,其他出席人员由镇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县级河长确定,由河长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负责河库的保护管理工作,确定工作推进措施,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经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镇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确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河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责任单位及社区(村)河长承办。

三、镇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 24 —

第一条 镇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由镇河长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相关镇责任单位负责同志和联络人,社区(村)河长。

第二条 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一次;
或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由镇河长办公室或镇相关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河长办公室主任确定。

第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河库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研究报请镇总河长会议和镇级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镇河长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镇责任单位负责同志和社区(村)河长落实。

— 25 —

城关镇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河库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城关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包含河长制信息专报制度、河长制信息简报制度和河长制工作通报制度。

一、重大问题报告制度

第一条 遵循原则:

(一)及时。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信息直呈直报。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高效。将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在第一时间报送,为各级河长准确掌握情况、科学研究决策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信息支持。

第二条 各责任单位和各社区(村)应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整理后报至镇河长办公室,镇河长办公室负责整理选取、编辑、汇总并上报总河长,相关镇级河长,抄送社区(村)及相关责任单位。

— 26 —

第三条 各责任单位和各社区(村)应事先将上报信息梳理清楚,确保重要事项表述清晰、关键数据准确无误,河长办公室对上报信息进行校对、审核。实行一事一报,由河长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加强保密。

第四条 信息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的重要工作推进情况;

(二)河库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三)跨流域、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

(四)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政务信息;

(五)新闻媒体、互联网上的或群众群体性反映的涉及河库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

(六)其他应当专报的事项。

第五条 在工作中,违反本制度,对重大信息、事项、舆情迟报、漏报、瞒报、不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个人的责任;
对导致工作被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二、信息简报制度

第一条 遵循原则:

(一)及时。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信息直呈直报。

— 27 —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高效。将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在第一时间报送,为各级河长准确掌握情况、科学研究决策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信息支持。

第二条 各责任单位和各社区(村)应积极将重要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举措部署、工作动态报至镇河长办公室,镇河长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选取要点并上报总河长,相关镇级河长,抄送社区(村)及相关责任单位。

第三条 各责任单位和各社区(村)应事先将上报信息梳理清楚,确保重要事项表述清晰、关键数据准确无误,县河长办公室对上报信息进行校对、审核,刊登在镇河长办公室《信息简报》,由河长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加强保密。

第四条 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的工作推进情况;

(二)河长制工作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制定和完成情况;

(三)河库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四)反映本部门、本单位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

(五)根据工作需要,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 28 —

第五条 河长办公室定期统计并通报各责任单位和社区(村)被采用的政务信息情况。

三、河长制工作通报制度

第一条 通报内容:

(一)镇责任单位和各社区(村)对上级有关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落实情况;

(二)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情况;

(三)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四)危害河库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五)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事项;

(六)根据工作需要,应当通报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河长办公室承办镇级河长制工作通报,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三条 工作通报以河长制联席会议、河长办公室《工作通报》、工作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为主要载体进行通报。

第四条 河长制工作通报原则上每个季度通报1次,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通报。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五条 在信息通报中,对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工作被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 29 —

城关镇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城关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镇河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办工作。

第二条 按照督办主体及对象,督办分为责任单位督办、河长办公室督办、河长督办。

(一)责任单位督办。镇责任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对口下级责任单位。

(二)河长办公室督办。镇河长办公室负责对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进行督办;
对涉及镇责任单位、各社区(村)需要督办的事项进行督办;
对责任单位不能有效督办的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镇责任单位、下级河长办公室。

(三)河长督办。总河长、河长对河长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本级河长、镇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下级河长。

第三条 督办按照事项重要程度分为日常督办、专项督办、重点督办。

(一)日常督办。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巡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办。

— 30 —

(二)专项督办。河长制县级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或者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由有关镇责任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办。

(三)重点督办。对河库保护管理中威害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舆情,主要采取会议督办、现场督办等形式重点督办。

第四条 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单、河长令等书面形式,责任单位督办单由镇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发;镇河长办公室督办单由镇河长办公室负责人签发;镇“河长令”由镇总河长、副总河长或相应河长签发。督办单、河长令要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第五条 承办单位接到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镇河长办公室协调。

第六条 镇责任单位督办的,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办情况报镇河长办公室。督办完成后,承办责任单位要及时向镇河长办公室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安排反馈镇河长办公室。

第七条 督办主体应当对督办事项做好记录,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协助镇河长办公室登记造册,统一编号。

— 31 —

城关镇河长制部门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城关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精神,建立健全河库保护管理体制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河长制联合执法长效机制,解决实施河长制工作过程中的难点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镇范围内涉河库管护的联合执法工作,包括:

(一)河道、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存在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涉河库管护非法违法行为的;

(二)非法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三)对于单个部门或单个社区(村)无法解决的重大涉河库管护问题,需联合执法的;

(四)群众举报涉河库管护违法行为的;

(五)上级交办的其他涉河库联合执法任务。

第三条 镇河长办公室是河长制联合执法综合协调机构。镇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河长制联合执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 32 —

第四条 镇河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有关执法单位申请的联合执法行动,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督促、检查各执法单位在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执法职责情况,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汇总整理等。

第五条 镇河长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在联合执法中履行各自法定职责。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六条 开展河长制联合执法活动前,由镇河长办公室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活动。

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镇河长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四章 执法管理

第九条 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围绕实施河长制工作过程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

(二)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河长制工作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

(三)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 33 —

第十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根据实施河长制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镇河长办公室牵头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协调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河长制工作,单一职能部门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提交镇河长办公室,经镇河长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协商后,由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提交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河长制联合执法行动时,镇河长办公室应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制订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联合执法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的,应根据情况提请镇责任单位联席会议或县级河长会议、镇总河长会议商定。

第十一条 实施河长制联合执法、分类处理机制。对涉河库违法行为的处理,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 34 —

第十二条 实施河长制联合执法互动机制。河长制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涉河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查处范围时,应迅速与镇河长办公室联系,申请协调解决。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镇河长办公室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参加行动的各有关部门应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告镇河长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保障制度

第十四条 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服从联合执法方案安排,主动配合执法牵头单位开展河长制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车辆、宣传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不得加以推诱、阻拦和干扰,保证联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 35 —

城关镇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

为推动各级河长履行职责,促进河长制工作贯彻落实,根据《城关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镇各级河长。

二、考核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河长制考核与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

(二)动态性原则。按照总河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

(三)权责相应原则。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镇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涉及河长制工作综合考核,由镇河长办公室组织考核。

三、考核程序

(一)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各考核对象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制定河长制工作年度计划,并于每年2月1日前报镇河长办公室审定,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二)自查自评。每年11月底,各考核对象对本年度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报镇河长办公室。

— 36 —

(三)考核。考核由镇河长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采用日常督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日常督查。考核组对各考核对象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并根据考核评分表对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打分,并通报。

2、年终考核。由考核组依据各考核对象年初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和考核评分表,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察看现场等方式,了解各考核对象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并进行打分。

考核总分=日常督查得分×50%+年终考核得分×50%.

四、考核结果运用

对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在全镇通报,并报总河长;
抄送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对年度任务完成较好、考核靠前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年度任务完成较差、考核排名靠后的实行约谈,并作为提拔任用的主要依据;
作为下年度编制河长制工作预算的主要依据;
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责任单位纳入“红旗渠精神杯竞赛活动”一并表彰;
对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由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 37 —

城关镇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为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提高工作督察效率,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督察,是按照县总河长和河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对各级各部门推进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察等。

第二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镇河长制工作督察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督察主体和对象

(一)河长督察镇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各社区(村)河长。

(二)河长对应责任单位受河长委托,督察镇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各社区(村)河长。

(三)河长制成员单位督察对口下级责任单位。

第四条 督察范围和内容

(一)国家和省、市、县、镇党委政府重大政策、意见等落实情况;

(二)总河长会议的决策部署、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重要指示、批示及其他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三)镇级河长专题会议决定的河长制工作重点和河湖管理保护专项整治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 38 —

(四)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有关河长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

(六)社会和媒体反映的热点舆情处理情况。

第五条 督察组织形式

(一)督察采取定期督察与不定期督察、全面督察与专项督察、独立督察与联合督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根据镇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和镇级河长的安排部署,以河长制办公室及成员单位为主体,可独立或联合开展督察。

第六条 督察程序

(一)拟定方案。镇河长办公室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河长制工作进行梳理,对涉及全镇范围的全面督察由镇河长办公室适时拟定督察方案,对涉及全镇范围内的专项督察由安排部署此项工作的单位负责拟定专项督察方案,明确督察方式、时间、内容、形式、标准、要求等,经镇责任单位联席会议通过后,报镇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批准。

(二)自查自评。被督察乡镇进行自查自评,总结情况和经验,梳理矛盾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三)组织督察。包括听取汇报、座谈交流、个别访谈、实地察看、评价指导等形式。

(四)形成报告。督察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形成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整改措施的督察报告。

— 39 —

(五)报告报备。各部门开展的河长制专项督察方案以及相关督察报告报镇河长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督察提醒。实行四类提醒制度,分类发出提示函、交办函、督办函、约谈函,督促责任河长有针对性地查缺补漏进行整改。

(一)提示函。针对河长制重大整治任务的进度安排,按时间节点,通过提示函提前预告提醒。

(二)交办函。针对上级部署、河长会议决定事项、河长批示的事项,通过交办函进行交办。

(三)督办函。针对河长制工作进度明显滞后和存在明显问题的乡镇,通过督办函进行督办。

(四)约谈函。针对思想上不重视、作为上不主动、效果上不明显的乡镇、部门单位,由河长办公室报请河长同意后发出约谈函,约谈相关河长,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督促整改。

第八条 督察整改。督察报告经镇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察通报中的问题,由河长制办公室列出清单,限定时间、挂账整改,并适时组织回头看。

第九条 督察结果应用。督察结果直接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 40 —

— 36 —

城关镇河长制工作验收制度

为建立健全组织、制度体系,完善长效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验收原则。河长制工作验收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验收主体。镇级负责对各社区(村)全面建立河长制情况进行验收,主要任务是按时间节点对河长制建立情况进行验收。

第三条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方案、组织机构、规章制度、队伍建设、任务实化、经费保障、信息公开、宣传教育等内容。

第四条 验收组织形式。镇河长办公室负责验收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由镇级河长负责、有关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牵头,组成若干个验收组,对各社区(村)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验收。

第五条 验收方式。采取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抽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验收程序

— 41 —

(一)拟定方案。镇河长办公室适时拟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具体组织形式、内容、时间、方式、评分标准、要求等,经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过后,报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批准。

(二)自查自评。各社区(村)对全面建立河长制体系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送镇河长办公室,由镇河长办公室分别交送各验收组。

(三)实施验收。验收组进驻各社区(村)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形成验收报告经镇级负责河长审核后,由镇河长办公室汇总统计。

(四)综合评定。镇河长办公室汇总统计验收报告,报县副总河长、总河长、第一总河长审定。

第七条 验收等级。验收结果满分为100分。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验收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秀,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结果应用。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表彰;
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整改落实。对未通过河长制工作验收的,由镇河长办公室跟踪督察,限期整改到位。

— 42 —

城关镇河长制工作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制度

为实现全镇河长制工作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促进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信息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河长名单、河长职责、河湖管理保护情况等内容。

第二条 信息公开方式

(一)竖立河长公示牌。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通过政府网站公布。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各级河长名单、河长职责、反映河湖问题的投诉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

(三)建立河长制工作网站以及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河湖保护管理基本情况和河长制工作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频次

(一)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

(二)各级河长调整变更按上述公开方式及时公开。

(三)河长制工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至少每周更新一次。

第二章 信息共享制度

— 43 —

第一条 共享原则

(一)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共享信息提供部门应确保信息的质量,保障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可用性和一致性。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二)信息使用部门从提供部门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三)信息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的,应当及时通知提供部门予以校核。

第二条 共享内容。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 共享途径。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四条 共享范围。各级党委、政府,各成员单位。

第五条 共享流程。使用部门或单位向同级河长制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协调后向使用部门提供。

— 44 —

城关镇河长制工作巡查制度

为切实推进河长制工作,促进河长及办公室履职尽责,强化治水责任,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河长巡查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村二级河长开展巡查工作。每次巡查要将相关情况以文字、图片、影音等形式进行记录存档。

第二条 镇级河长巡查。每季度不少于两次,巡查所负责河湖的河长制六项任务开展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处理解决问题,落实解决上级河长交办的违法排污、侵占河道、围垦湖库、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

第三条 村级河长巡查。开展日常巡查。巡查违法排污、侵占河道、围垦湖库、非法采砂、垃圾处理等问题。监督督促河道警长、巡查员、保洁员做好日常工作。

第二章 河长办公室巡查制度

— 45 —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河长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开展巡查工作。

第二条 巡查分为专项巡查和日常巡查两种方式。专项巡查由河长办公室会同相关责任单位,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日常巡查由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自行组织,每季度至少开展两次,并将巡查情况报送河长办公室。

第三条 专项巡查工作内容:

(一)结合实际,针对不同水问题,开展专项巡查;

(二)各级河长、各责任单位巡查情况、问题上报上报及整改情况。

(三)河长制管理工作公示情况,是否按要求公示相关信息。

(四)全镇河湖水质情况,水体是否发黑、发臭、浑浊,河面是否存在漂浮物,河岸是否积存垃圾、杂物,河道是否存在淤泥、底泥等问题。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河道及流域内是否存在非法采砂、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违法养殖等问题;
工业企业是否存在偷排、漏排或超标排放污水问题;
河道违法建设查处打击是否有力等。

第四条 日常巡查内容由各责任单位根据工作职责执行。

— 46 —

第五条 巡查人员要本着“全面、细致、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展巡查工作,每次巡查要建立问题台账,现场填写巡查情况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拍照留存记录,并提出整改要求,跟踪处置工作。

第六条 镇河长办公室根据专项巡查、日常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印发工作简报,通报巡查工作情况。

— 47 —

城关镇河长制投诉举报制度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河湖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水问题安全隐患,严厉打击河湖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河长制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级河长电话及监督举报电话均需在河长公示牌上公布。

第二条 接到投诉举报必须受理,村级河长需要及时到现场,听取举报人和群众意见,进行实地探勘调查,并及时交办有关部门立即解决处置;
不能现场立即处置的,要以督办函形式转交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查处,并抓好跟踪落实和情况反馈,确保整改到位。

第三条 鼓励实名举报下列违法行为:

(一)排污单位偷排、直排废水;

(二)向河道、水库随意倾倒泥浆等建筑垃圾;

(三)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排污;

(四)在河道、水库周边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五)电、毒、炸鱼,非法捕捞;

(六)河库岸垃圾乱堆放,未有效集中处置;

(七)河湖、水库周边存在涉水违法建筑物;

(八)其他涉河湖管理保护的违反行为。

— 48 —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电话举报或来人举报等方式,需同时提供被举报河道、水库的名称、地址(或违法事实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基本违法事实(或违规现象),必要时要配合河长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或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五条 对实名举报的问题,河长对投诉举报做到件件受理,事事回应。由接报地的河长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核查,把事件处理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镇河长办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包括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布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七条 实行举报有奖制度,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设立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报方式。

— 49 —

城关镇河长制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河长制工作落实,根据《城关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河长制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工作机制。各级河长和各责任单位负责人是河长制工作的责任人,承担河长制工作的领导责任。

第二条 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河长实施问责:

(一)未按照“河长制”的要求,分级明确责任和任务分解的;

(二)未完成“河长制”年度考核内容或阶段性任务;

(三)未及时发现河长制工作六项任务相关的违法违规问题,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造成不良后果,未积极主动协调河道问题整改,经上级督办、通报仍无实质性进展的;

(四)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水问题处置失当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问责的情形。 

第三条 各责任单位单位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一)制定或采取与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相违背的措施的;

(二)违规审批、验收项目的;

(三)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职责的;

— 50 —

(四)其他不履行水生态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第四条 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公开承诺;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第五条 对责任人的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有关职责。

(一)情节轻微,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小的,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大的,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承诺、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重大的,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拒绝改正错误,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事实真相的;

(三)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

推荐访问:工作制度 村级 河长制 村级河长制工作制度 村级河长制工作制度 村级河长制工作制度五有
上一篇:2022年党支部全面检视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范文推荐)
下一篇:积极开展社区文化必要性【精选推荐】

Copyright @ 2021 - 2022 天空范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天空范文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辽ICP备202100240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