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车辆外修实施细则》word版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2-11-14 16:10: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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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外修实施细则》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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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外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蟠龙采油厂(简称“厂”或“采油厂”)车辆外修管理工作,确保修理质量,合理使用外修费用,根据《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制度》、采油厂《设备管理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厂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厂定点车辆维修外协企业。

  第三条

  车辆外修是指厂属各单位车辆出现故障时,在厂内无法承修而由外部协作企业完成车辆承修的过程。

  车辆包括修井机、汽车起重机、施工机械及其它各种车辆。

  第四条

  车辆修理坚持“内修为主,外修为辅”的原则,机修车间能够承修的车辆不送车辆维修外协企业修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采油厂车辆外修实行统一管理

  (一)动力装备科是对车辆外修实施管理的归口部门,全面负责车辆外修管理工作。

  (二)厂属各单位负责车辆外修的配合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动力装备科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设备维修管理的方针、政策,在主管厂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确保厂车辆外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负责考察、定点车辆维修外协企业,并且进行相关管理。

  (三)负责车辆维修外协企业维修质量、价格以及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全厂的车辆维修管理工作,合理编制车辆维修计划,监督车辆维修质量,审核车辆维修费用,开展车辆维修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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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车辆外修的内部鉴定、申请审批、进出厂检验及项目、费用审核、信息反馈等管理。

  第三章

  车辆维修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车辆外修的管理,并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共同抓好外修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外修车辆,须在厂定点车辆维修外协企业进行维修。

  第十条

  车辆维修外协企业负责厂指派车辆的维修及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车辆正常外修请修工作流程

  (一)各单位车辆需要修理时,首先打印车辆请修单,请修单要求修理项目详细清楚;

  (二)经单位领导组织检验确认修理项目审核签字;

  (三)派送机修车间进行修理,若机修车间无力承修,机修车间领导签字同意外修,上报动力装备科;

  (四)动力装备科负责安排在厂招标车辆维修外协企业范围内指定修理厂进行外修;

  (五)经主管厂长审批同意后外出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

  车辆外出故障请修工作流程

  机动车辆因出差路途发生故障,必须及时上报动力装备科,内容包括故障情况、时间、地点、修理内容、修理厂家。无法在厂招标范围内的修理厂到现场救急的情况下,原则上要求在该车服务站或正规国营修理单位修理,对于所换零件必须交回旧件,发票报销时需本单位领导及出差同行人签字证明,方可报销,绝不允许借此扩大修理范围或购买与故障无关的配件。

  第十三条

  事故车辆修理工作流程

  对于事故车辆的修理,由动力装备科指定定点修理厂进行维修,由厂交警队、动力装备科及保险公司相关人员确定车辆损失程度和修理项目,不允许未经动力装备科鉴定进行事故以外的修理,确需对事故以外部分进行修理时,须经动力装备科技术人员鉴定确认后方可修理,否则动力装备科不给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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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大修车辆修理工作要求

  (一)车辆大修包括发动机大修、底盘大修、特种车辆上部大修、整车大修。不包括更换轮胎、电瓶、随车工具。

  (二)大修应和修理厂签订车辆维修协议书,并严格按照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车辆修理过程中的有关规定

  (一)车辆在修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请修单所列项目修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超出修理范围。确需追加项目时,必须经动力装备科、车辆所在单位、修理厂三方确认修理项目后,重新补办请修单方可修理。若未办理手续,超出修理范围的项目,一律拒付费用。

  (二)车辆在解体后,修理厂必须通知厂动力装备科、车辆所在单位办理车辆鉴定手续,需要更换价值在200元以上的总成、零部件必须经动力装备科技术人员鉴定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更换,否则动力装备科不予承认,发生的费用一律拒付。

  (三)车辆所更换的配件,在验收接车时必须随车带回,上交本单位废旧配件库,以备修旧利废工作。如不能上交,将根据配件的价值进行估值赔偿。

  (四)在车辆修理过程中,送修人员必须现场进行监督检验,并记录所换配件和修理中的相关数据及主要过程,作为结帐的依据。同时,如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要及时上报动力装备科,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五)车辆在修理过程中,必须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修理程序严格执行。

  (六)未经批准,车辆不得装配录音机、电风扇、座垫、空调、导航仪等。

  第十六条

  出厂交接验收

  (一)修理厂在交接车辆的前一天必须通知动力装备科技术检验人员和送修单位,经三方共同检验合格后,同在检验单上签字,方可交接。

  (二)车辆出厂后,修理厂必须在两个星期内将车辆请修单、修理清单、检验单及车辆维修协议书等资料送动力装备科。

  第十七条

  保修期及回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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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在定点修理厂修理的车辆,严格按照采油厂与修理厂所签订的协议执行。

  (二)保修期遵照协议执行,若在车辆正常使用出现保修期内所修项目故障时,由修理厂进行解决,所产生的费用由修理厂全部承担。

  (三)回修车辆如不增加新项目,原则上不办理车辆请修单,但必须详细上报动力装备科回修项目,若增加新项目,必须按修理流程进行。

  (四)当回修车辆单车超过三次时,动力装备科可暂停对该修理厂的业务往来。

  第十八条

  车辆外修费用结算规定

  (一)车辆修理费用结算时,外修厂家首先开出所修材料清单并上报动力装备科,在送修单位和动力装备科负责修理的管理人员、科长审核签字后,修理厂家才能开具增值税修理发票,发票后附电脑打印的所修材料清单、车辆请修单,车辆维修协议书、修理技术记录及退回的旧件。发票经动力装备科管理人员、科长、主管厂长签字后,送交财务挂账。

  (二)修理费用审查在车辆所在单位的审核时间为五天,在动力装备科审核时间为十天,在修理厂开具正式发票时间为三天。

  (三)未经动力装备科、厂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的发票、清单,财务资产科不得挂帐付款。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车辆维修应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二十条

  车辆维修外协企业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进行维修。车辆维修外协企业应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以备采油厂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定点车辆维修外协企业对车辆进行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时,实行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和竣工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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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质量保证期中应明确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保质期限以进厂检验为准。

  第二十三条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维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车辆维修外协企业应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

  车辆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五章

  考核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考核管理

  (一)修理质量、大件更换、进出厂技术鉴定、各级别修理工期、返修次数、工期由动力装备科考核。

  (二)招标办组织对修理厂的修理资质、修理质量、修理协议、信誉度的考核。

  (三)工会负责对修理清单进行厂务公开,并对反馈情况进行考核和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关于修理质量和修理事故造成损失的规定

  (一)确因修理质量(机件质量)或因某种原因确属修理中的失误等原因,造成机件损坏或致使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必须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严肃处理。

  (二)因修理厂质量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修理厂负责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承担损失;因双方所致,则根据判定责任的大小,由双方共同承担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于车辆外修定点外协企业,出现下列情况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从停派车辆直至取消定点资格,严重者,三年内不得进入本厂车辆外修定点网络。

  (一)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厂签订的合同协议所规定的行为。

  (二)擅自变更外修单内容和承修没有外修单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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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转让、出租、借用维修定点入网资质和有关证件。

  (四)故意扰乱、垄断厂车辆外修市场的外协企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车辆维修返修率超过3%。

  (六)因车辆外修定点外协企业维修配件质量造成车辆机械事故的。

  第二十八条

  本厂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的和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不及时监督查处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视情节厂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九条

  当车辆维修外协企业和蟠龙采油厂发生纠纷时,由延安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动力装备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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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件:车辆维修协议书

  车辆维修协议书

  甲方: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蟠龙采油厂

  乙方:

  修理厂,我单位

  车,车型,委托在你厂进行修理,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力与义务:

  1、甲方提供车辆现行驶里程数为

  公里。

  2、保修期间甲方不得随意修理,保修期内甲方如不按乙方合同要求,人为造成车辆故障,乙方不负责。

  3、车辆修理后经检验运行正常后,通过银行转帐结算维修费用。

  二、乙方权力与义务:

  1、车辆维修中如确需换配件应通知动力装备科负责人员检验后才能更换。

  2、发动机大修从完工出厂之日起,在

  伍万公里或一年内保修,到期公里数为。3、乙方必须保证修理质量和配件质量,确保车辆在良好的状态下运行。在保修期内出现维修质量或材料质量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交验办法:

  乙方在修理完成后及时通知甲方动力装备科,由动力装备科管理人员和用车单位人员到修理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三方共同签字,在使用过程中若因修理质量、产品质量等所发生的问题,按有关行业规定处理。

  验收除外观检验和正常试车外,以投入使用在保修期限内无争议为最终验收办法。乙方必须保证,车辆出厂时所换配件清单与工时清单随车交付甲方,便于甲方及时结算。若乙方不及时将所承修完的车辆修理清单和金额提供给甲方,甲方将停止给乙方送修各类车辆。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从签字之日起执行,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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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修日期:

  出厂日期: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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