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未制定计划啥意思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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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未制定计划啥意思10篇

篇一:工伤保险未制定计划啥意思

  济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总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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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济政发[2003]47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五条工伤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分步实施。县(市、区)暂实行县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第六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不得拖欠、拒缴。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九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时,按用人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范围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对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附件)确定。三个行业类别的具体缴费费率为:一类行业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二类行业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三类行业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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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支付以及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会同财政、卫生、安监部门提出适当调整用人单位当年缴费费率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生活护理费;(五)丧葬补助金;(六)供养亲属抚恤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九)职业康复费;(十)辅助器具费;(十一)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按比例提取储备金,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10%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工伤保险储备金一经使用,应及时补足差额。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垫付。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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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六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用人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按本条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七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遭受事故伤害的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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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不予受理决定中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事实依据,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方式。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会组织及有关单位应当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职工应当积极协助与配合。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第二十二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二十三条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职工工伤医疗诊断有关资料。用人单位不申请鉴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工伤职工认为疾病与工伤有因果关系的,应当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一并提出确认申请,同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就近实施抢救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病历。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及时收集上报本县(市、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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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市成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设立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办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标准具体负责全市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任务:

  (一)全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限的确认;

  (三)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的鉴定;

  (四)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五)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第二十八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库每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九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对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待遇。

  第三十四条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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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五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八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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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6个月,八级14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5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5个月,十级10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四十二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经办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必须提供供养直系亲属的相关证明。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为: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一人者52个月,供养二人者56个月,供养三人及以上者6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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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三条非法用工单位使用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或者使用童工造成伤残、死亡的,非法用工单位应当给予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一次性赔偿金标准为: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第四十四条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的,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

  第四十五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并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经办机构根据合理布局、方便伤残职工就医、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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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经办机构应与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工伤职工和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应当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具有工伤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工伤职工和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情况紧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的以外,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一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向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参加工伤保险,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五十六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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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第六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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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第六十八条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因工伤亡,其定期待遇如低于《工伤保险条例》所定标准且现在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可从2004年1月1日起改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以前低于的部分和一次性待遇不再追补,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第六十九条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原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进行工伤保险改革试点的县(市、区),须按本实施细则修改完善工伤保险改革方案,做好过渡衔接工作。

  第七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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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工伤保险未制定计划啥意思

  制定计划的好处

  工伤保险未制定计划

  发表于02Apr2022・时间管理

  计划像一座桥,连结我们现在所处的位置和你想要去的地方。同样的,计划是连结目标与目标之间的桥梁,也是连结目标和行动的桥梁。没有计划,实现目标往往可能是一句空话。计划对于人生来说相当重要,如果你在计划上失败了,那你注定会在执行上失败。没有计划的人生杂乱无章,看似忙碌却是空缺的。

  ∙计划是行动的保护伞

  未来不是现实,未来的事情往往很少能确定。就如同航海,你在航行的过程中也不知道会不会有风暴,即使天气预报有时也会失误,未来的不确定性以及各种情况的变化使得计划更加重要。何以见得?

  有的人说反正情况总会发生变化,未来也难以确定,现在制定计划又有什么用,不是白费力气吗?此乃庸人之见。如果没有计划,一旦情况发生变化,使其措手不及,必败无疑。

  计划的过程中必须对将来作一些初步的预测,分析哪些事情可能会发生,哪些事情可能会变化。在作出准确的预测后,制定出行动方案。一旦未来发生变化,就能从容对付。如果你是一个股民,你必须对股市行情作出一些分析,哪些股可能会升,哪些股可能会降,如果升,我将购买多少,如果降,我应抛出多少。只要你作出一些计划后,你才能操纵自如,稳获利润。

  即使将来的所有情况都是确定的,你还是得做计划。你必须选择完成某一目标的最好方法,使行为更有效率,实现目标更有利。情况一旦确定,并不等于你只有一条路可走,往往你会面临多种选择。比如,你从上海至北京旅游,天气情况无变化,汽车票、火车票、飞机票均无变化,你选择哪一种交通工具呢?坐飞机时间短,但价格太贵;汽车、火车速度慢一些,但价格便宜。你是要时间,还是要价格,这些都必须考虑清楚,作出计划。

  从经济学的观点看,人总是追求效用最大化,也就是说让每一分钱都花得值,并且效用越大越好。从这一目的出发,制定计划更是有必要的。

  ∙计划节约你的成本和费用任何一个理财能手也一定是个有计划的人。企业会计进行成本核算,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等,就成为经理们进行计划的依据,有计划地安全每一笔支出是很重要的。而没有计划的经理则经常处于捉襟见肘的境地,不该支出的地方支出了,该支出的地方却没有支出。一家之主必须是一个有计划的人,家庭的各种开销还得精打细算,不要一时头脑发热将钱全部花光,而后的日子靠借债维护。一切在计划范围内,就能做到游刃有余。此外,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没有计划而导致的各种损失也不可忽略,比如宝贵的时间以及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别说没时间作计划制定计划时如何排列护理诊断的顺序?答:将所列出的护理诊断按轻、重、缓、急确定先后顺序,以保证护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1)首优问题:指威胁患者生命,需立即解决的问题。(2)中优问题:指虽然不直接威胁患者生命,但给其精神上或躯体上带来极大的痛苦,严重影响其健康的问题。(3)次优问题:指那些人们在应对发展和生活中变化时所产生的问题。第5章制定计划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管理的计划职能的主要任务是要确定(C)A.组织结构的蓝图B.组织的领导方式C.组织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途径D.组织中的工作设计

  2.企业计划从上到下可分成多个层次,通常越低层次目标就越具有以下特点(D)

  A.定性和定量结合控

  B.趋向与定性

  C.模糊而不可控

  D.具体而可

  3.下述关于计划工作的认识中,哪种观点是不正确的(C)

  A.计划是预测与构想,即预先进行的行动安排

  B.计划的实质是对要达到的目标及途径进行预先规定

  C.计划职能是参谋部门的特有使命

  D.计划职能是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的一个共同职能

  4.计划制订中的滚动计划法是动态的和灵活的,它的主要特点是(D)

  A.按前期计划执行情况和内外环境变化,定期修订已有计划

  B.不断逐期向前推移,使短、中期计划有机结合

  C.按近细远粗的原则来制定,避免对不确定的远期计划作过早过死的安排

  D.以上三方面都是

  5.计划是一动态过程,其步骤包括(B)

  A.预测、决策、制定方案

  B.确定目标、预测、拟定可行方案、决策、制定计划、预算

  C.预测、决策、制定方案、预算

  D.确定目标、拟定可行方案、决策、执行可行方案

  二、多项选择题

  1.计划工作的性质(ABCDEF)。

  A.目的性B.首位性C.普遍性

  D.效率性E.权变性F.创造性

  2.按计划的时期界限分为(ABC)。

  A.长期计划B.中期计划C.短期计划D.不定期计划

  3.战略规划的特征(ABCDEF)。

  A.指导性B.全局性C.长远性D.竞争性E.系统性F.风险性

  4.SWOT分析法,是一种综合考虑企业(BD)的各种因素,进行系统分析,从而选择最佳战略的常用方法。

  A.人员优势B.内部条件C.社会因素D.外部环境

  5.波士顿矩阵的基本原理是将企业所有产品从(AB)角度进行再组合。

  A.销售增长率

  B.市场占有率

  C.合理性

  D.合法性

  6、关于关键路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CD

  )。

  A.一个网络图中只有一条关键路线

  B.关键路线的路长决定了整个计划任务所需的时间

  C.关键路线上各工序完工时间提前或推迟都直接影响着整个活动能否按时完工

  D.确定关键路线,据此合理地安排各种资源,对各工序活动进行进度控制,是利用网络计划技术的主要目的。

  4.目标网络的内涵是(

  )

  三、简答题

  1、计划的5W1H是指什么?思路:⑴What,做什么?目标与内容⑵Why,为什么做?原因⑶Who,谁去做?人员⑷Where,何地做?地点⑸When,何时做?时间⑹How,怎样做?方式,手段。2、计划与决策的关系是什么?思路:⑴决策是计划的前提,计划时决策的逻辑延续。决策为计划的任务安排提供了依据,计划则为决策所选择的目标活动的实施提供了组织保证。⑵在实际工作中,决策与计划是相互渗透,有时甚至是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一起的3、计划的步骤是什么?思路:⑴确定目标。⑵认清现在。⑶研究过去。⑷预测并有效地确定计划重要前提条件。⑸拟定和选择可行性行动计划。⑹制定主要计划。⑺制定派生计划。⑻制定预算,用预算使计划数字化四、案例分析半导体公司半导体公司是西方众多的电子企业之一。在过去,这家企业一直是理所当然地取得成功。可是,现在这家企业意识到日本竞争的威胁。这家公司的总经理,约翰〃享德森觉悟到,在这行业里,取得成功的关键之一是,企业成为高技术的革新家。因此,他请一位咨询顾问马丁〃里奇,分析组织成为一家成功的高技术企业的适应性。这位咨询顾问提出以下的调查研究看法:企业的目标大多数是为期一年,而且主要适合于经营活动。对于长远看可能是有利的经营活动,主管人员并没有受到奖励。奖金是根据短期目标的实现而发给的。一般地说,主管人员是好的“消防战士”,但是没有费多大的精力来防止问题的发生,也没有什么集体的努力。每一位主管人员都集中精力于自己的任务。主管人员大都关心内部经营,几乎不关心外界的环境。

  总经理认真地听取这位咨询顾问的。实际上,这个调查研究的结论加深了他对这个组织的印象。重要问题是他应该怎么办才能解决这些问题?1、此案例属于计划编制工作的哪个步骤?(A)

  A、调查研究,编制计划确定的前提条件B、统筹安排,全面确定计划的具体目标

  C、

  编制不同计划方案,选择最优方案D、综合平衡,确定正式计划草案2、你认为半导体公司在

  评估外界环境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D)

  A、经济

  B、社会

  C、╱法

  律

  D、技术的环境3、半导体公司在制订具体策略性计划和目标时,应该:(B)

  A、运用组织内部的优点,去利用机用B、为了利用机会,采取克服内部弱点的开发策

  略

  C、紧缩开支,清理或与日本企业合资D、使用内部优点去克服恶光,或避免恶兆4、

  根据案例,为了鼓励主管人员共同为长期目标,应该采取:(C)

  A、设计合适的组织结构

  B、设计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C、设计长远策略的奖励制

  度

  D、设计便利目标实现的预算体系

  5、下列说法中全部是半导体公司的内部弱点,除了:(D)

  A、主管人员都关心公司内部经营环境到奖励

  B、长远的可能有利的经营活动,主管人员并没有受

  C、每位主管人员都集中精力于自己的任务D、企业的目标大多数为期1年

  制定计划的好处

  计划像一座桥,连结我们现在所处的位置和你想要去的地方。同样的,计划是连结目标与目标之间的桥梁,也是连结目标和行动的桥梁。没有计划,实现目标往往可能是一句空话。计划对于人生来说相当重要,如果你在计划上失败了,那你注定会在执行上失败。没有计划的人生杂乱无章,看似忙碌却是空缺的。

  ∙计划是行动的保护伞

  未来不是现实,未来的事情往往很少能确定。就如同航海,你在航行的过程中也不知道会不会有风暴,即使天气预报有时也会失误,未来的不确定性以及各种情况的变化使得计划更加重要。何以见得?

  有的人说反正情况总会发生变化,未来也难以确定,现在制定计划又有什么用,不是白费力气吗?此乃庸人之见。如果没有计划,一旦情况发生变化,使其措手不及,必败无疑。

  计划的过程中必须对将来作一些初步的预测,分析哪些事情可能会发生,哪些事情可能会变化。在作出准确的预测后,制定出行动方案。一旦未来发生变化,就能从容对付。如果你是一个股民,你必须对股市行情作出一些分析,哪些股可能会升,哪些股可能会降,如果升,我将购买多少,如果降,我应抛出多少。只要你作出一些计划后,你才能操纵自如,稳获利润。

  即使将来的所有情况都是确定的,你还是得做计划。你必须选择完成某一目标的最好方法,使行为更有效率,实现目标更有利。情况一旦确定,并不等于你只有一条路可走,往往你会面临多种选择。比如,你从上海至北京旅游,天气情况无变化,汽车票、火车票、飞机票均无变化,你选择哪一种交通工具呢?坐飞机时间短,但价格太贵;汽车、火车速度慢一些,但价格便宜。你是要时间,还是要价格,这些都必须考虑清楚,作出计划。

  从经济学的观点看,人总是追求效用最大化,也就是说让每一分钱都花得值,并且效用越大越好。从这一目的出发,制定计划更是有必要的。

  ∙计划节约你的成本和费用任何一个理财能手也一定是个有计划的人。企业会计进行成本核算,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等,就成为经理们进行计划的依据,有计划地安全每一笔支出是很重要的。而没有计划的经理则经常处于捉襟见肘的境地,不该支出的地方支出了,该支出的地方却没有支出。一家之主必须是一个有计划的人,家庭的各种开销还得精打细算,不要一时头脑发热将钱全部花光,而后的日子靠借债维护。

  一切在计划范围内,就能做到游刃有余。此外,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没有计划而导致的各种损失也不可忽略,比如宝贵的时间以及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别说没时间作计划快乐温馨的家庭生活让你舍不得花时间作计划。好不容易熬到周末,带着家人或出去逛商场,享受都市生活;或外出郊游,放放风,透透气。时间也很快溜走了,还是没时间。繁忙的工作,沉重的压力和让生活变得杂乱无章,没有头绪,一切都周而复始,单调枯燥,这样的生活永远没法儿精彩。你想改变吗?如果你稍微留出点时间作一下计划,你的生活将大为改观。有计划的生活即使紧张,但却井然有序;有计划的工作即使繁忙,但也会变得充实而有效率;有计划的人生即使艰辛,但也能处之泰然。计划让你的思维清晰,能创造出事半功倍的效果。计划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必要的,别说没时间计划,如果你改变你的生活方式,留出时间作计划,你不仅会赢得工作的时间,与家人团聚的时间,还有计划的时间等这样的良性循环带来的攻效,让你大吃一惊,不信试试看关于龙岗区***街道*******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请书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局:一、项目概况*******二、开展城市更新工作的必要性******三、规划要求与开发设想*******四、承诺需履行相应的义务和

  *********谨此致谢!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二〇年月日

篇三:工伤保险未制定计划啥意思

  关于工伤保险总结与计划

  工伤保险总结与计划3篇

  国家工伤保险的特点

  2022年1月1日起新《工伤保险条例》施行。新条例在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提高工伤待遇水平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赔偿标准有较大提高。与商业意外险相比工伤保险有如下优势:

  一、工伤保险化解纠纷的效果最佳。

  企业一旦发生工伤,往往会出现伤者及其家属情绪激动,劳资矛盾突现的情况。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就可以由国家社会保险机构来承担。任何方面都可以以《劳动法》规定处理,企业和职工从工伤赔偿纠纷中解脱出来。即保障了职工工伤权益,又分散了用人单位工伤事故风险。为企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工伤保险待遇最优。

  工伤保险缴费少、回报高。以2022年最低缴费标准23.12/人/月,参保期间职工发生工伤后会涉及到两方面报销、赔偿。

  1、涉及到的医药费用:参保职工所需的门诊所有费用、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基

  本100%按规定予以报销,上不封顶。而商业保险对于报销都是有封顶及免赔额的。

  2、如职工因工致残,还可以享受到国家的伤残津贴和两个一次性补助金。商业保险

  则无后续保障。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1-4级伤残的国家工伤保险部门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一直供养到寿终或者职工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之日。

  并由工伤保险部门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以参保时缴费基数为准);二级伤残为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受伤较轻属于5-10级的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也应享受相应的补助金。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如果发生死亡事故,每人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收入的20倍。此外还要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条件的配偶和老人一直供养到寿终。子女供养到18周岁。并且抚恤金随每年工资的增长给予增长。通过这几笔帐就可以算出工伤保险非常高的回报率和优越性。而商业对于死亡员工实行的是定额理赔,无赡养也不随工资的增长发生变化。

  三、工伤保险给付条件最宽。

  当月参保,当月发生工伤事故当月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十五条对工伤认定有以下条款:

  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在工伤保险条例里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于商业保险来讲则会以该伤害行为源于他人的故意行为,是人为因素不予理赔;还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的也被认同工伤享受工伤待遇,而商业保险,上下班途中已超出了意外保险的作业区域,不予理赔。并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商业保险也不予理赔。

  四、住院费用

  缴纳工伤保险后,由于职工发生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国家承担,所以职工在受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可以出院后由工伤基金直接支付。

  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的优势

  1、企业一旦开设社保账户,在企业营业执照注销后才可注销社保账户。且在营业执照续存间至少一人参保。代理缴纳可节约社保费用以及CA管理费用

  2、在社保局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规避企业工伤保险。

  3、可以节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

  4、缴费灵活,按月缴费。

  5、医疗费报销无上限。

  6、规避工伤员工主张工伤理赔权(只交商业保险,员工可以另行主张工伤赔

  7、工亡家属除获得--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外,配偶、孩子父母还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期限根据政策规定)。

  8、符合相关法律用工规定,合法用工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第-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流程1、签约合作2、提交参保人员名单3、缴费4、缴费后次日生效(法定节假日顺延)注意:参加工伤保险年龄范围以身份证为准,女18-50周岁男18-60周岁工伤处理流程1、当日就近公立工伤定点医院急诊就医2、10小时内向我司报备,特、重大事故8小时内向我司报备4、出院后提交医药费报销材料工伤致残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受金额根据伤残等级决定)。

  受-次性医疗补助金(受金额根据伤残等级确定)。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根据伤残等级确认是否受)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享受金额的限由伤残等级确定)工亡工亡家可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万丧葬费2.8万配偶、女父母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期限根据政策规定)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况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车事故伤害的(注:本人不是主要责任才能认定为伤。如果出现无证驾驶、酒驾、醉驾、毒驾,责任大于50%等造成的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范围)。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

  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收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不得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况故意犯罪的酗酒或吸毒的自残或自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况工伤保险题库一、填空题1、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职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视同工伤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省公司本部所在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1996年10月1日,我国实施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它对工伤范围及其认定、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待遇、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企业和职工责任、争议处理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为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5、《工伤保险条例》由(国务院375号令)发布,自2022年1

  月1日起实施。6、《工伤保险条例》共八章64条。7、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8、《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7种,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有3种。9、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10、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1、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13、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4、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5、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得到及时救治,工伤职工积极应配合治疗和康复。

  二、单项选择题。

  1、什么是工伤保险(A)

  A、对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及其近亲属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由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

  B、是用人单位和职工自愿参加的一项保险制度

  C、是一种商业保险制度

  2、《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A)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B、城镇企业C、个体工商户3、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A)A、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B、职工缴费C、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4、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行哪种费率(B)A、统一费率B、行业差别费率和用人单位浮动费率C、协商费率5、工伤预防的责任主要由谁来负责?(A)A、用人单位负责B、上级主管部门负责C、安监部门负责D、职工个人负责6、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A)A、是B、否

  C、无所谓7、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该怎么办(B)A、与用人单位私了B、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C、直接到法院起诉8、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如何告知申请人(A)补正材料A、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B、可以口头告知9、工伤预防的责任主要由谁来负责?(A)A、用人单位负责B、上级主管部门负责C、安监部门负责D、职工个人负责10、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谁负担?(B)A、由经办机构负担B、由该用人单位负担C、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D、由个人负担C、用人单位1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A)

  A、60日内

  B、30日内

  C、20日内

  12、《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主要宗旨是什么?(A)A、切实维护

  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

  B、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病康复C、

  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13、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能否申请工伤认定(B)

  A、不能申请,只有参加工伤保险才可以

  B、只要是职工所在单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的都可以申请

  C、只有职工所在单位是国有企业的才可以申请

  14、工伤职工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从什么时间开始计

  发?(B)A、从受伤时间开始计发

  B、从完成劳动

  能力鉴定的次月开始计发C、从完成工伤认定的次月开始计发

  D、

  从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当月开始计发

  15、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如何办理(A)

  A、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B、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可以向当地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申请

  16、职工认定工伤后,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C)

  A、只要发生工伤就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B、一发生工伤就应当立即进行劳动能力鉴定C、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17、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A)A、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B、职工缴费C、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18、工伤职工应当向哪个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A)A、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B、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C、统筹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19、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一共分为几级,最轻是几级,最重是几级(B)A、分为1—8级,最重为第1级,最轻为第8级B、分为1—10级,最重为第1级,最轻为第10级C、分为1—10级,最重为第10级,最轻为第1级20、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多少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A)

  A、15日B、20日C、30日21、《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什么时期的工资收入?(D)A、本企业平均工资B、本人12个月平均工资C、本人当月工资D、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工伤职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在多长时间后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B)A、半年B、一年C、两年23、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由谁支付(A)A、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B、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再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2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谁负责(C)A、职工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B、社保经办部门C、用人单位

  25、新发生的工伤,虽办理了工伤备案相关手续,但未对工伤职工进行工伤认定的,其治疗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谁来承担?(A)A、由所在单位承担

  B、由经办机构承担C、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D、由职工个人承担26、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由谁支付(C)A、完全由工伤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支付B、完全由用人单位支付C、符合工伤保险管理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27、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同意到(C)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由谁支付A、所在单位B、工会组织C、工伤保险基金28、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多久(C)A、10个月B、12个月

  C、24个月29、已经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C)A、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B、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C、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30、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是指A、因工死亡职工的姻亲B、因工死亡职工的血亲31、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权益如何维护(A)A、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B、由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偿C、由职工居住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偿32、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职工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C)A、原用人单位B、社会C、承继单位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几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合同期满,本人自愿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D)A、一至四级B、五至六级C、七至十级D、五至十级

  34、职工工伤认定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B)A、60日

  内;

  B、30日内C、20日内

  D、40日内35、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需配置轮椅的,轮椅的使用年限为几年?

  (D)A、使用年限为3年

  B、使用年限为5年C、使用

  年限为7年

  D、使用年限为10年

  36、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

  工伤待遇费用由谁负担?(B)A、由经办机构负

  担;

  B、由该用人单位负担C、由工伤保险基金负

  担

  D、由个人负担();

  37、《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跨

  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企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在什么地方

  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A)A、异地B、本地C、属地D、

  总部所在地

  38、《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

  是什么?(C)A、缴费水平高低

  B、参保时间长短C、伤残

  鉴定等级

  D、工作贡献大小39、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

  职工依法应获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A)A、治疗康复待遇、伤

  残待遇或者工亡待遇

  B、伤残待遇或者工亡待遇C、治疗康复待遇、

  伤残待遇

  40、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什么部门的证明?(B)A、应提交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

  明;B、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C、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4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几

  种?(

  D)A、三种情形

  B、四种情形C、五种情

  形

  D、七种情形42、对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如何

  办理?(A)A、先申请行政复议

  B、直接提起行政诉讼C、直

  接到法院起诉

  4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

  鉴定申请之目起多长时间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B)A、自收

  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B、自收到劳

  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C、自收到劳动能

  力鉴定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44、伤残职工配置的辅

  助器具,在规定保修期内由定点配置机构免费维修。人为造成损坏的,其

  维修和更换零件的费用由谁负担?(D)A、由定点配置机构负

  担

  B、由经办机构承担C、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D、由职

  工本人自理

  45、因工伤与疾病界限不明发生争议的,由哪个主管部门确

  认?(B)A、由定点医疗机构确认

  B、由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确认C、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认

  D、由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46、工伤职工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从什么时间开始计发?

  (B)A、从受伤时间开始计发

  B、从完成劳动能

  力鉴定的次月开始计发C、从完成工伤认定的次月开始计发

  D、从

  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当月开始计发

  47、《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生产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其

  标准是多少?(C)A、100%—85%本人工资80%本人工资C、90%—75%本人工资资

  B、95%—D、85%—70%本人工

  48、《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按照职工

  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领取抚恤金,其配偶和其他亲属每人每月标准是多

  少?(D)A、70%或60%

  B、60%或50%C、50%或

  40%

  D、40%或30%

  49、《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机关是怎样规定的?(C)A、工伤认定应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作出;B、工伤认定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C、工伤认定应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D、工伤认定应由统筹地区主管行政部门作出;

  50、世界上最早实行工伤保险的是哪个国家?(C)A、英国B、法国C、德国D、美国

  三、判断题1、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其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2、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首先要及时有效的抢

  救,使伤害或者病情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3、劳动能力

  鉴定的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等,而职工个人是

  重要的申请主体。(√)

  4、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

  救和公安机关死亡证明。(√)

  5、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

  6、工伤保险认定工伤的范围,是指那些与工作有关系的伤害。(×)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疾病期间,其非工伤部位疾病的治疗费用,应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7、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疾病期间,其非工伤部位疾病的治疗费用,应

  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8、新发生的工伤备案,由职工所在单

  位安监部门出具工伤证明,其就诊治疗费用暂由定点医院垫付。工伤认定

  后,其医疗费用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算。(

  ×)

  9、在工作时间内,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全,劳

  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的视同工伤。

  (√)

  10、在办理工伤认定过程中,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

  张不一致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11、工伤保险

  注重对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保障,并通过及时的救治和康复,

  给予一次性和长期待遇来实现。(√)

  12、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首先要及时有效的抢救,使伤害或者病情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

  14、在办理工伤认定过程中,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5、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等,而职工个人是重要的申请主体。(√)

  16、1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17、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18、任何企业和行业均不得异地参加工伤保险。(×)

  19、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20、职工治疗工伤不管什么情况都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21、职工因工死亡,其亲属均可按规定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22、工伤职工被判刑并正在收监执行的,只要是未判处死刑的,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3、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均可申领抚恤金。(×)

  24、工伤保险基金可用于投资运营。(×)

  25、《工伤保险条例》于2022年1月1日颁布。(×)26、省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7、职工个人缴纳工伤保险金的比例为本人工资的1%。(×)28、职工发生工伤时,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29、因工作原因受伤害的职工所在单位,有为受伤害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

  30、视同工伤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与工伤没有区别。(×)3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32、某职工2003年12月发生工伤,2022年5月经工伤认定且被鉴定为工伤致残十级,

  可以享受一次伤残补助金。(√)33、职工发生工伤,就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34、省公司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湖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5、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的伤残职工,仍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6、省公司社保局可以进行工伤认定。(×)37、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直系家属)或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8、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的伤残职工,仍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9、视同工伤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与工伤没有区别。(×)

  6、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验,职工发生工伤后能否申请工伤认定?答: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只要其所在的单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其职工都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受理。

篇四:工伤保险未制定计划啥意思

  工伤保险未制定计划啥意思

  考研英语作文预测话题:制定计划的意义

  Topic10:makingplans制定计划的意义

  Accordingly,onnoaccountshouldweoverlookthepowerofplans.Furthermore,weshoulddrawupdetailedplansbeforewestarttodoanythinganddothingsasplanned.““Hewhofailstoplan,planstofail.”Afamousphilosopheralsooncesaid.

  制定计划时如何排列护理诊断的顺序?

  答:将所列出的护理诊断按轻、重、缓、急确定先后顺序,以保证护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1)首优问题:指威胁患者生命,需立即解决的问题。

  (2)中优问题:指虽然不直接威胁患者生命,但给其精神上或躯体上带来极大的痛苦,严重影响其健康的问题。

  (3)次优问题:指那些人们在应对发展和生活中变化时所产生的问题。

  星期一:主要学习语文:1、复习上学期的知识。2、把上学期试卷的错题再读一遍或做一遍。3、看有关于作文的知识。星期二:主要学习数学:1、复习上学期的知识。2、把上学期试卷的错题再做一遍。3、做奥数题。星期三:主要学习英语:1、复习上学期的知识。2、把上学期试卷的错题再读一遍。3、读有关英语的课文,最好是可以翻译出来。星期四:主要学习科学:1、读科学书,理解意思。2、按照科学书的办法做实验。3、种一棵小黄豆,坚持每天观察。星期五:主要写字帖:自己制定目标

  写多少页,争取在一个月后把字帖写完。星期六和星期天:主要写作文:在星期六和星期天与爸爸妈妈去爬山、去游乐场中发生的趣事都写下来。大同二笑四年级:周芮

  第5章制定计划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管理的计划职能的主要任务是要确定(C)

  A.组织结构的蓝图B.组织的领导方式

  C.组织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途径D.组织中的工作设计

  2.企业计划从上到下可分成多个层次,通常越低层次目标就越具有以下特点(D)

  A.定性和定量结合

  可控

  D.具体而可控

  B.趋向与定性

  C.模糊而不

  3.下述关于计划工作的认识中,哪种观点是不正确的(C)

  A.计划是预测与构想,即预先进行的行动安排

  B.计划的实质是对要达到的目标及途径进行预先规定

  C.计划职能是参谋部门的特有使命

  D.计划职能是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的一个共同职能

  4.计划制订中的滚动计划法是动态的和灵活的,它的主要特点是(D)

  A.按前期计划执行情况和内外环境变化,定期修订已有计划

  B.不断逐期向前推移,使短、中期计划有机结合C.按近细远粗的原则来制定,避免对不确定的远期计划作过早过死的安排D.以上三方面都是5.计划是一动态过程,其步骤包括(B)A.预测、决策、制定方案B.确定目标、预测、拟定可行方案、决策、制定计划、预算C.预测、决策、制定方案、预算D.确定目标、拟定可行方案、决策、执行可行方案二、多项选择题1.计划工作的性质(ABCDEF)。A.目的性B.首位性C.普遍性D.效率性E.权变性F.创造性2.按计划的时期界限分为(ABC)。A.长期计划B.中期计划C.短期计划D.不定期计划3.战略规划的特征(ABCDEF)。A.指导性B.全局性C.长远性D.竞争性E.系统性F.风险性4.SWOT分析法,是一种综合考虑企业(BD)的各种因素,进行系统分析,从而选择最佳战略的常用方法。

  A.人员优势B.内部条件C.社会因素D.外部环境

  5.波士顿矩阵的基本原理是将企业所有产品从(AB)角度进行再组合。

  A.销售增长率

  B.市场占有率

  C.合理性

  D.合法性

  6、关于关键路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CD

  )。

  A.一个网络图中只有一条关键路线

  B.关键路线的路长决定了整个计划任务所需的时间

  C.关键路线上各工序完工时间提前或推迟都直接影响着整个活动能否按时完工

  D.确定关键路线,据此合理地安排各种资源,对各工序活动进行进度控制,是利用网络计划技术的主要目的。

  4.目标网络的内涵是(

  )

  三、简答题

  1、计划的5W1H是指什么?

  思路:⑴What,做什么?目标与内容⑵Why,为什么做?原因⑶Who,谁去做?人员⑷Where,何地做?地点⑸When,何时做?时间⑹How,怎样做?方式,手段。

  2、计划与决策的关系是什么?

  思路:⑴决策是计划的前提,计划时决策的逻辑延续。决策为计划的任务安排提供了依据,计划则为决策所选择的目标活动的实施提供了组织保证。

  ⑵在实际工作中,决策与计划是相互渗透,有时甚至是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一起的

  3、计划的步骤是什么?

  思路:⑴确定目标。⑵认清现在。⑶研究过去。⑷预测并有效地确定计划重要前提条件。⑸拟定和选择可行性行动计划。⑹制定主要计划。⑺制定派生计划。⑻制定预算,用预算使计划数字化

  四、案例分析

  半导体公司

  半导体公司是西方众多的电子企业之一。在过去,这家企业一直是理所当然地取得成功。可是,现在这家企业意识到日本竞争的威胁。这家公司的总经理,约翰〃享德森觉悟到,在这行业里,取得成功的关键之一是,企业成为高技术的革新家。因此,他请一位咨询顾问马丁〃里奇,分析组织成为一家成功的高技术企业的适应性。

  这位咨询顾问提出以下的调查研究看法:企业的目标大多数是为期一年,而且主要适合于经营活动。对于长远看可能是有利的经营活动,主管人员并没有受到奖励。奖金是根据短期目标的实现而发给的。一般地说,主管人员是好的“消防战士”,但是没有费多大的精力来防止问题的发生,也没有什么集体的努力。每一位主管人员都集中精力于自己的任务。主管人员大都关心内部经营,几乎不关心外界的环境。

  总经理认真地听取这位咨询顾问的报告。实际上,这个调查研究的结论加深了他对这个组织的印象。重要问题是他应该怎么办才能解决这些问题?1、此案例属于计划编制工作的哪个步骤?(A)

  A、调查研究,编制计划确定的前提条件B、统筹安排,全面确定

  计划的具体目标

  C、编制不同计划方案,选择最优方案D、综合

  平衡,确定正式计划草案2、你认为半导体公司在评估外界环境时,主

  要考虑的因素有:(D)

  A、经济

  B、社会

  C、政治╱

  法律

  D、技术的环境3、半导体公司在制订具体策略性计划和目标

  时,应该:(B)

  A、运用组织内部的优点,去利用机用B、为了利用机会,采取克

  服内部弱点的开发策略

  C、紧缩开支,清理或与日本企业合资D、

  使用内部优点去克服恶光,或避免恶兆4、根据案例,为了鼓励主管人

  员共同为长期目标工作,应该采取:(C)

  A、设计合适的组织结构

  B、设计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C、设计

  长远策略的奖励制度

  D、设计便利目标实现的预算体系

  5、下列说法中全部是半导体公司的内部弱点,除了:(D)

  A、主管人员都关心公司内部经营环境活动,主管人员并没有受到奖励

  B、长远的可能有利的经营

  C、每位主管人员都集中精力于自己的任务为期1年

  D、企业的目标大多数

  制定计划应注意的几大点

  在制定计划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计划是高效管理者最重要的职责之一1.作为管理者,首先要掌握的技能,就是制定计划。

  早在100年前,管理学奠基人法约尔就有过这样一个结论——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是管理者必须具备的五大技能。而这五大技能,被后人进一步总结和发扬,整理为管理的四大职能,即计划、组织、领导、控制,这四大技能,甚至被编入教科书,供广大管理者学习。而作为四大技能之首,也能看出计划的重要性了。

  2.高效率的管理者应当把计划当做自己的首要职责。

  重视计划并不是嘴上说说的,而是要真正付诸行动,并且管理者要把它作为自己工作中的首要职责。那么,管理者就要先弄清楚什么是计划。简单地说,计划是针对任务采取行动前拟订的一些具体步骤。企业会按照制定出的计划来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也就是计划管理,包括生产、员工、供应、物流、宣传、销售、财务、设备等企业的方方面面,都需要计划管理,因此,管理者不得不将计划放在自己工作的第一位。

  3.计划管理的最重要内容是时间的计划。

  时间的计划是计划的核心内容,只要将计划中的目标按照时间划分好,才能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做到有条不紊。例如玫琳凯化妆品公司的创始人、著名企业家玫琳凯,就非常重视计划当中的时间分配。她会在每天晚上,列出“明天我必须做的六件最重要的事情”,再根据这六件事的重要性从上到下进行排列。第二天工作时,她就会先从计划表上最重要的那件事开始做起,并一一完成。

  二、设定目标是计划的开端和基础。

  绝大多数人都或多或少会对自己进行计划管理,也经常为自己设定目标,强迫自己去做事。但是为什么大多数时候人们设定的目标无法完成呢?简单看一下就知道了,有的人的目标是“2022年,让企业的效益翻倍”,有的人的则是“明年我们的业绩要更好”这些目标设定,不是空泛无力,就是盲目夸大,就往往是不能实现的。

  想要将目标具体化、可实现化,就需要使用“SMART法则”,借此来细化目标。

  1.S(Specific)——建立计划目标要具体

  上文所说的“明年我们的业绩要更好”就不是一个具体的目标。业绩好,要好到怎样一种程度呢?是增长20%还是50%,必须要说清楚,改为“明年年底业绩同比增加20%”就更具体一些。

  2.M(Measurable)计划目标要数据化、可测化

  目标的制定要根据计划中的实际情况,最好是进行数据化,才能更真实可测。比如将“读管理学的书”改为“读三本管理学的书”,就是目标具体化的一种体现。因为有数字,所以可衡量。

  3.A(Actionable)目标要具备可操作性

  目标也要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这里的操作指的是推行的可能性和便利程度。只有一个目标能够很方便地传达给企业,才能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让企业以最小的成本实现目标,从而擢取最大的利润。

  4.R(Realistic)目标要有现实性

  管理者制定的目标不能脱离实际,否则不断无法完成,还容易打乱接下来的企业工作。例如,在一家效益并不算好的企业,突然提出一个一年

  内领跑同行业的目标,那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目标必须具备现实性,脚踏实地,才更容易完成。

  5.T(Time-limited)目标要有时间限制

  时间限制对于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比如企业的目标是“生产量达到3000万件”,但是没有附加时间,我们既可以将时间期限理解为十年,也可以是一年。因此,加上时间限制是必要的,如“在未来三年内,累计生产量达3000万件”,就是一个有限制、可完成的目标。

篇五:工伤保险未制定计划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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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一、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工伤报险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伤保险管理。3工伤的界定3.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3.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3.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3.1.4患职业病的。3.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3.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3.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3.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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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3.2.1项、第3.2.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2.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3.3职工符合本制度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3.3.1故意犯罪的。3.3.2醉酒或者吸毒的。3.3.3自残或者自杀的。4责任划分4.1各厂、部负责本部门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事故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救治费用垫付、后期治疗借款手续办理、工伤员工住院期间的陪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24小时内出具厂级事故分析报告。负责本部门参保人员名单的提供、更新。负责提供事故分析报告、事故发生详细经过、报险所需的各种证明及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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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生产安环部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负责协助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4.3保卫部负责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负责协助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4.4行政办公室负责参与工伤事故现场的抢救及简单处理、救护车辆的正常运行。4.5企管人事部负责办理员工投保、名单更新。负责受伤员工的就医、转院等医疗管理及出院后保险理赔、评残、安置、复工的管理。5工伤管理程序5.1办理投保5.1.1各厂、部在每月3日前将参保人员(替换人员)名单上交企管人事部。5.1.2企管人事部于每月5日前将参保人员(替换人员)名单上报保险公司。5.2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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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1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及时向部门主管领导(安全员或当班领导)汇报,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

  5.2.2部门主管领导接到汇报后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救护,同时通知部门负责人(厂、部长)及公司总调度室。

  5.2.3部门负责人或公司总调度室在接到通知后,除在第一时间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厂医、救护车到现场组织救护外,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和公司领导汇报。

  5.2.4现场简单救护处理后,及时将伤员送至指定医院进行治疗。先期的治疗费用由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垫付。

  5.2.5治疗期间的费用以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名义,经厂长助理或厂、部长签字后报请公司申请办理借款手续。

  5.3责任追究参照公司相关事故考核办法执行。5.4报险程序5.4.1为保证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能及时报险,确保报险的有效性,员工个人及各部门发生工伤事故后须在24小时内向企管人事部报险,具体要求如下:5.4.1.1厂内事故事故发生后,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安全责任人第一时间电话告知生产安环部及企管人事部,并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情况详细经过(须经生产安环部确认)及工伤员工初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企管人事部,以确保企管人事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及时报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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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厂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或发生交通事故,须由保卫部门及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涉,25日内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书;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情况详细经过(须经保卫部确认)及工伤员工初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企管人事部。

  5.4.1.2厂外工伤事故员工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或机动车伤害,须由员工所在部门及时告知企管人事部,且在24小时内将工伤员工初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企管人事部,并在25日内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5.4.2除上述事故报告、《诊断证明》及相关责任认定书外,员工治疗结束后,工伤员工或工伤员工所在部门须提供:5.4.2.1门诊治疗的须提供5.4.2.1.1县级以上医院《工伤职工门诊、住院、转诊申报表》。

  5.4.2.1.2《门诊病历》。5.4.2.1.3《用药明细》及发票。5.4.2.1.4《检验报告单》。5.4.2.2住院治疗的提供5.4.2.2.1县级以上医院《工伤职工门诊、住院、转诊申报表》。5.4.2.2.2《住院病历》(含出院记录)。5.4.2.2.3《用药明细》及发票。5.4.2.2.4《检验报告单》。5.4.2.3注意事项5.4.2.3.1因各部门上报不及时、瞒报或提供上述材料不完整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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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无法及时报险的,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工伤员工所在部门承担,并视情节严重给予部门负责人500—2000元罚款;员工上下班出现的工伤事故,如因工伤员工个人汇报不及时或提供上述材料不完整,造成无法及时报险的,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员工个人承担。

  5.4.2.3.2严禁各厂、部将员工工伤治疗费用以工资或奖金方式补贴给出资人。

  5.4.2.3.3无论部门安排人员或工伤员工本人在办理门诊或住院手续时,务必确保院方出具的各项单据中的名字与工伤员工身份证中的名字书写一致,且各项单据加盖医院专用章。

  5.4.2.3.4各项费用单据、材料须经企管人事部核准后,方可在财务部门进行冲账或办理报销手续。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1、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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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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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第十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第十一条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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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3、检查和整改第十三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十四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第十五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第十六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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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第十七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3.死亡。第十八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第十九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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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第二十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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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第二十一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第二十二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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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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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工伤保险未制定计划啥意思

  2022年度工伤保险工作总结及明年工作计划年初以来,工伤与医疗保险工作按照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及职业病防治宣传力度,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强化提升服务质量,积极维护参保人员合法利益,加强基金安全管理监督,保障和不断提高工伤职工待遇,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一、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一)征缴扩面成效显著。按照省厅工作要求,全面落实《___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___人社规【___】___号)和《___加快推动小微服务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___人社规【___】___号)文件精神,加强落实六大行业部门参加工伤保险事宜,着力实施“同舟计划”,大力推进参保扩面。工伤保险___户、___人,工伤保险扩面___户,___多人,基金节余___亿余万元,上交省级调剂金___万元。(二)工伤预防效果明显。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普及工伤保险知识,充分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工伤保险集中宣传周”活动的有利契机,在人群密集的区域和建筑施工项目中农民工比较集中的领域有针对性的开展宣传。在___月末全市同步开展工伤保险政策集中宣传和现场政策咨询活动,把宣传单、手册、画册、印有工伤保险政策的扑克、扇子发放至从业人员的手中。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提高工伤保险政策知晓度。(三)依法做好认定鉴定工作。下发了《___加强工伤认定工作___》(___人社发___号),及时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注重现场勘察,证据采集,强化程序正规。截止目前,作出工伤认定结论___件。进一步

  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管理,规范劳鉴程序,缩小初次、再次鉴定结论差异,避免引发矛盾和争议。本年度已开展___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包括一次职业病鉴定,共为___名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级别,换发工伤证___人。

  (四)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在___月份举办了一期全市工伤保险业务座谈培训,学习了《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文件。在鉴定中实行“老带新”办法,提高专家业务水平。多次深入___等企业宣讲“一法一条例”,提高了工伤保险新法规的知晓率。建立了《市人社局工伤保险业务信息系统》,提高案件维持率。

  (五)加强服务水平建设。规范业务程序,简化工作环节,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按时间节点推进“工伤保险上线”工作。对工伤待遇有办证实行“一次办,马上办”。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___倡廉工作的各项规定,做好信访___工作,接待群众来信来访___人次,化解突出矛盾___起,收到感谢信和锦旗___件。

  二、存在问题一是参保扩面不够。一些个体工商户等小微企业参保力度不大,不能够全员参保,一旦出现工伤事故难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二是业务工作不规范。(范本)登记统计不够及时准确,一次性告知不够清楚明白,网上业务办理不清晰直接。三、下步工作重点(一)继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一是全面推进餐饮服装企业、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筹划小微企业、农业地区合作经营___参加工伤保险方案,根据省厅要求,做好前期调查工作。

  二是加强工伤预防宣传。着手制订《___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在制度层面形成工伤预防宣传的保障措施。___工作保险政策宣传,形成企业、职工和社会多层次立体工伤预防宣传网络,降低工伤发生率。

  三是___全市工伤业务培训。___全市县区工伤保险单位工作人员政策业务培训会。更新专家库,结合下季度鉴定,___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培训。

  四是落实工伤保险上线工作。___月底前,按省厅要求,落实工伤保险___工程系统上线工作。

  2022年度工作个人总结___年,在我委党组和党支部领导的关心和帮助下,使我在思想上、工作上和学习等各方面有了很大进步。首先,我始终把理论学习放在首位。坚持以___主义、___思想、___理论、___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积极向党___靠拢,与___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在党___的培养和教育下,在同志们的支持和帮助下,自身不懈努力,经过我委党员大会通过,终于被机关党工委批准,正式成为一名光荣的中国___预备党员。有一种巨大无形的力量,激励我,使我更加坚定、义无反顾地朝着为实现共产主义伟大事业的奋斗目标而前进。其次,我在管理科主要从事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两类企业确认、网上考核工作,并兼任我委团支部书记。今年1-___月,我在家休产假,培养祖国的花朵,期间经常得到领导的关心和同志们的慰问,使我深深感受到在我委这个温暖的大家庭工作是一种莫大的荣幸。

  一回到工作岗位后,对自己各方面做了一下调整,我就象刚上班的新同志一样,从头开始,以满腔热情投入到本职工作,认真学习钻研业务知识。特别针对统计上的新要求新变化积极应对,按照___部最新的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及时、正确、准确,把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工作做好。

  上半年工作主要是两类企业的网上考核工作,由于这项工作已开展多年,网上考核已实行两年,但今年要求软件升级,并且操作中硬件和软件都存在问题,所以工作时间紧、难度大。困难要克服,工作一定要按时~完成,就要靠自己多做工作,碰到不能解决的难题多向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们请教,及时给没上报考核数据和上报数据有问题的企业打___,遇到软件问题随时和软件公司沟通,做到让企业满意,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尽快上报审核考核数据,没有漏报、错报一家,到___月底基本完成考核换证。

  今年下半年,统计工作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非常阶段,先是被___部剔除到位资金数据,接着___部和市外资委不断的来紧急通知,要求上报企业验资报告。使我措手不及的是,面对___部的统计口径和上报材料要求地不断变化,只有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争取在最短时间较好地完成工作,真实反映出我区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我感到统计工作规范化是一个必经之路。

  今年,团支部在我委党组、党支部和机关团工委领导的关心帮助下,积极开展各项有益活动,不断增强团员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充分发挥了团支部的先进带头作用。

篇七:工伤保险未制定计划啥意思

  目录

  引言........................................................................2一、工伤保险制度概述.........................................................2

  (一)工伤保险制度及其属性................................................2(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历程..........................................3

  1、建国初期的工伤保险制度............................................32、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与试点..........................................33、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4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4(一)立法层次低、分散,调整机制不健全.....................................4(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覆盖范围狭小、参保率低下............................5(三)工伤保险费率不合理,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不够完善.......................6(四)工伤保险待遇方面标准低...............................................71、待遇项目不完全,缺乏明确的、专门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规定............72、未体现“伤残程度越重,补偿越优"的原则,没有在待遇水平方面形成合理的阶梯结构...............................................................73、未提及职工致残后的残疾用具的更替费用,只规定残疾用具按普及型标准配给.....................................................................74、欠缺精神补偿待遇的相关规定........................................8(五)工伤保险基金缺乏科学的运营和增值机制...............................8(六)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不成熟........................................9三、对工伤保险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10(一)提高立法层次,建立更具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制度.........................10(二)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11(三)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12(四)完善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制度.........................................13(五)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14(六)以立法加强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机制..................................14结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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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16参考文献............................................................16注释................................................................16

  引言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工伤事故频繁发生,工伤已经成为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和劳资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本文对工伤以及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具体分析了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并相应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旨在保障职工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

  一、工伤保险制度概述

  (一)工伤保险制度及其属性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致残、死亡时,对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1

  工伤保险经过长期不断的探索实践,已经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伤保险制度,对于保障职工工伤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工伤保险是世界上实行最早、也是最广泛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属于无过失补偿制度,是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与救助、工伤预防三位一体的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的创建改变了工伤保险法的法律属性,工伤保险法将传统私法与现代公法有机地结合起来。而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性与理性是工伤保险得以发扬光大的前提,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其优越性将更加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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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历程

  1、建国初期的工伤保险制度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是20世纪50年代初期建立的,政务院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制定的,并于1951年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从此结束了过去中国没有法定工伤赔偿制度的历史。它的实施,为经济发展时期发生的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提供了医疗、收入补偿和抚恤保障,对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安定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那时起到20世纪80年代的30多年里,工伤保险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保持着“超稳定”的状态.

  2、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与试点

  然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毕竟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过去几十年中未作过修订,从而存在一些不足或缺陷。特别是进入改革开放时期后,问题就更显突出,主要是在实施范围、管理模式、政策标准及工作程序等方面,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于是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有些省份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出台了地方法规,对新形势下的工伤保险进行规范,实行社会统筹的实验。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1996年,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对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工伤认定、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工伤保险基金和缴费制度、政策监督及组织实施等作了基本规定,突破了工伤保险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限制,把工伤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各类企业及全体职工,并统一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伤保险由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迈出了一大步。《试行办法》提高了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分散了企业风险,初步建立了工伤保险预防机制,为工伤保险社会化管理探索了路子,积累了经验。《试行办法》的实施,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使工伤保险社会化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是,《试行办法》也有一些弱点和不足,主要问题是:法律层次不高,法律强制力较弱。《试行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对非公企业约束力不强,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未能参加工伤保险;一些国家以我国没有工伤保险国家立法为由,对我国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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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设置贸易壁垒,给一些沿海地区带来了经济损失。

  3、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

  在上世纪80年代末探索试点和90年代改革实践的基础上,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为发展工伤保险制度确立了法律框架。《工伤保险条例》对我国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的工伤保险事业进入法制化轨道。目前,我国工伤保险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基金管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障范围扩展至境内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保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5年初,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人数为4575万人,共征缴工伤保险基金38亿元。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立法层次低、分散,调整机制不健全

  我国工伤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间相互冲突、规定模糊,保险制度欠缺权威性的明确定位。“关于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工伤保险条例》未作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安全生产法》第4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有不同的理解,形成了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取代说、补充说与兼得说的激烈纷争."2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工伤保险纠纷难以解决,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目前,《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工伤保险工作最为重要的法律依据,它的法律约束能力直接影响到工伤保险的实施和发展.但《工伤保险条例》只是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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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立法层次较低,约束能力相对较弱,很多规定在实际中难以实施,一旦出现不遵循条例的行为,处罚的力度也不强,为实践增加了难度,造成一方面国家强调落实各项关系民生的社保政策,另一方面企业逃保、漏保现象频发。导致现行工伤保险制度远不能全面保障劳动者生存健康权,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工伤保险条例》虽然对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管理、工伤认定的程度和标准、工伤待遇、工伤争议的处理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欠缺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有关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多以试行犯法、条例等非正式法律形式出现,立法层次低且体系混乱。始终未将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三个方面有机结合于同一部法律文件当中,条例也没有任何关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规定,与之配套的法规政策体系也明显滞后.

  (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覆盖范围狭小、参保率低下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主要涵括了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部分事业单位,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仍未被纳入其中,导致公务人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无法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和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也被排除在制度之外。这种工伤保险制度的不健全导致承担行政管理和依法授权管理的一部分工作人员在受伤后不能进行工伤认定,严重影响其工作激情。

  我国投保对象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相对薄弱的中小型企业,特别是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危险性较大的企业,覆盖面均很低。非国有经济企业、城镇职工还有一部分人仍未参加工伤保险,乡镇企业职工实行工伤社会保险的就更少.农民工参保率不高就是突出问题。而未被列入工伤保险范围的部分私营、涉外、乡镇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经营者,又以种种理由拒绝参加工伤保险,致使工伤保险制度覆盖面主要集中在国有和集体企业。这些企业发生的工伤事故往往由政府承担无限责任,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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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还有如保姆雇佣、私人间雇佣、非劳务市场聘请钟点工等目前没有成文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该部分雇员更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实为现存法律制度的一大漏洞。

  截止07年底,全国就业人员76990万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2173万3,参保率仅为15.8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数据,截止到2009年底,我国的就业人数已经达到77995万人,而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仅为14896万人,参保率仅为19%,其中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5587万人。全国农民工就业总量2。3亿人,算得全国农民工参保工伤保险的比率仅24。3%,4而且绝大多数的参保人员为国有企业职工。而外国许多国家的工伤保险参保率都要远远超过我国。参保率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工伤保险发展的最大障碍。

  (三)工伤保险费率不合理,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不够完善

  我国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但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制定得不够科学,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也没有完全形成,导致工伤保险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目前,在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上,我国尚未建立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综合量化指标与费率浮动之间的科学系数关系。一是我国工伤保险费率水平偏低,目前我国平均费率为0。9%左右,还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而费率低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工伤保险该有的功能和服务不到位。二是行业费率档次少没有按不同行业的特点和事故发生的概率确定费率,甚至挫伤了部分用人单位参保的积极性.我国行业本身分类繁多,但在工伤保险费率计算时,我国只是简单地将行业分为风险较小、中等风险、风险较大三个类别,相应的基准费率为0.5%、1.0%和2。0%,差别也不大,直接影响了企业参保的积极性以及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效能的发挥。

  费率机制上的缺陷使其在工伤预防、促进工伤安全生产上的经济杠杆作用未能很好地体现,既不利于调动安全事故少的行业和企业的投保积极性,也不能对安全事故多的企业起到应有的警示和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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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工伤保险待遇方面标准低

  工伤保险待遇制定得完善与否不仅关系到工伤职工个人和家庭的生活水平、生存能力,也关系着社会的稳定。我国工伤保险待遇存在诸多问题:

  1、待遇项目不完全,缺乏明确的、专门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规定

  现行的工伤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都是按本人标准工资为基础来核算,职工无论轻伤、重伤或死亡,只有医疗免费及勉强维持最低生活的待遇,死亡待遇和残疾待遇都过低;没有一次性抚恤待遇的制度,不能适当弥补职工及其家属突然遭受不幸所造成的损失。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没有明确规定各项目随工资或物价水平的增长而变动,使工残职工生活水平相对降低.由于待遇长期不作调整,全残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难以保障。《条例》中没有制定关于老工伤问题的具体处理办法和原则,老工伤大部分没有纳入社会统筹,是由所在单位负责支付许多老工伤人员的待遇较低,且难以落实。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范围不够全面超过目录范围的治疗费用就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由工伤者自行承担。工伤保险意义在于给予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长期的生活保障,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方统筹,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地方利益,对非统筹地区人员较多使用一次性支付。

  2、未体现“伤残程度越重,补偿越优”的原则,没有在待遇水平方面形成合理的阶梯结构

  医疗停止后的伤残待遇明显低于医疗期的水平,致使伤残职工拖延医疗期,不愿意办理退休手续。现行体制不能很好体现赔偿原则,达不到赔偿的目的,而且伤残退休人员与正常退休人员一样领取退休费,亦未体现“赔偿”的意义。

  3、未提及职工致残后的残疾用具的更替费用,只规定残疾用具按普及型标准配给

  职工既然残疾,就是无法恢复正常的状态了,也就是说残疾职工的后半生生活必须得依靠残疾用具,而残疾用具就象其它任何的用具一样,会折旧、损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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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丧失其原有的功能。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中没有规定残疾用具的更替费用,也就说更替费用需要伤残的劳动者自己负担,这对残疾的劳动者极不公平。

  4、欠缺精神补偿待遇的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兼具社会保障和责任保险的双重性质,在职工因工伤亡的情况下,本人及家属会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为了适当弥补该精神伤害,给予适当的精神补助金是完全必要的。

  (五)工伤保险基金缺乏科学的运营和增值机制

  工伤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征集,用于工伤保险开支的专项资金,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有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稳定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仅能够保障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权利,还能分担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的负担,使之不至于因过多的赔付而陷入困境。但从现状来看,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机制不够合理、科学:基金结余逐年上升,没有物尽其用;基金支出不合理,缺乏预防和康复方面的支出;基金“以支定收”的筹集原则与工伤保险待遇的长期支付面临着保值、增值难等问题。我国经济规模较大,层次还较低,职工人数多,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较为严重,工伤保险改革力度还不能适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同时,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不够合理,显示出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重待遇、轻预防”的思想.

  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容易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流失的“漏洞”主要有三个环节:一是有些企业上缴工伤保险费时,瞒报、少报职工人数;二是有些私营、涉外、乡镇小企业,平时不积极参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就积极要求补偿工伤待遇的给付,造成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变相增加;三是有些医院见是工伤职工来住院治疗,就大手大脚,小伤小病大用药。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统一,造成了工伤保险基金开支的渠道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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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不成熟

  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的两个重要内容。加强安全教育,预防工伤风险,“防患于未然”,减少工伤发生率,从而降低工伤保险的费率,促进文明生产,是从根本上搞好工伤保险的“治本之策";而工伤康复,则是工伤治疗的延伸和提高,是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提高其生活质量的一种手段。在我国,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都未能得到其应有的被重视程度,工伤保险仅仅侧重在工伤赔偿方面,对预防和康复没有作出特别的要求,在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上面投入很少。而工伤保险制度发达的国家都把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紧紧结合在一起,这说明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还有较大差距。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初始阶段,完全没有涉及工伤预防的内容。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首次明确将工伤预防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初步将工伤预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范畴.但2004年实行的《条例》却将工伤预防排除于工伤保险制度之外,且对《试行办法》中规定的用于工伤事故预防支出项目的事故预防费、安全奖励金、宣传和科研费等均未保留。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虽然确立了“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但相比之下却并未明确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所需的资金比例.法规制定的不完善使得目前我国基本没有开展预防和康复工作。导致此问题的主要原因有:第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本身还处在摸索阶段。工伤康复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前期投入较大,见效比较慢。因此,目前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上都没得到足够的重视。第二,我国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大量待业和失业人口使得经过工伤康复恢复工作能力的劳动者再就业前景不甚乐观,因此工伤康复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作用无法得以体现。第三,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工伤康复需要大量前期资金的投入,因此,无法全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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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工伤保险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立法层次,建立更具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制度

  虽然《社会保险法》已经出台,但其中对工伤保险的基本规定仍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来制定的。另外,有关工伤保险制度的配套立法,如《工伤认定办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由于缺乏刚性的约束性条款,在实践中往往也难以有效执行。因此,在工伤保险立法相对缺乏的背景下,立法部门应通过修订和充实工伤保险配套的相关法规,为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更加具体的法律依据,确保其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例如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工伤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程序,建立听证制度,使工伤认定程序更加公正和透明;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管理和程序;完善《工伤保险遗属抚恤条件》的规定;制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办法》用以规范长期工伤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条件和标准;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工伤医疗服务的水平、标准和相关机构的责任等等。这些都有利于良好的法制环境的形成,同时避免获取工伤赔付困难的局面。

  我国关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之间关系的有关法律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因为法律适用的不同,赔偿权利人可获得的工伤待遇也有所区别.为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急待立法上的进一步明确.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效力较低,难于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作用.另外,各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方法,使得工伤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必须尽快制定出自成体系的较为完整的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以便提高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与执行的力度。工伤保险制度应当通过国家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并以其统率行政法规来具体体现。加大执行力度,有效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立法,还可以提高全社会对工伤问题的关注程度,形成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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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应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工伤保险法》,以提升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地位。同时,在制定《工伤保险法》时,也应该与《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协调起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完善的运行机制,使工伤保险制度具有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整体功能.

  (二)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伤保险制度要逐步覆盖所有用人单位。

  首先,要通过立法尽快把制度内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内的劳动者及社会普遍关注的农民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中来。这些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差、设备陈旧,发生工伤事故的数量已占全国工伤事故的一半。只有实行工伤保险的“广覆盖”,才能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减轻企业的负担,保证职工发生工伤时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险待遇.如果没有一种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机制,一旦发生事故或意外,企业就要单独承担全部风险,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同时,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应尽快确立。城镇职工与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权益方面的不平等是一个客观事实。这种不公平性既是历史的延续,也有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不健全的影响。从层出不穷的农民工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导致的数不清的劳资纠纷,都决定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必须尽快确立。

  其次,为了兼顾制度外劳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应从法律保护弱势群体以实现实质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参照家政服务综合保险的成功经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雇主为雇员(劳务人员)投保雇主责任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将该部分人员纳入商业保险的承保范围,尽可能使其享受到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再次,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劳动监察机构应将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煤炭行业等安全生产中的“重灾区”列为重点监控和督查对象。要加大对不遵守规定的企业,特别是企业法人的经济处罚力度(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的处罚措施太少),现阶段必须建立强硬的处罚措施来制止忽视安全生产、轻视员工生命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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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寻找其他办法进行过渡。在全面推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同时,对那些规模小、人员流动频繁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通过强制其想商业保险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并加强对其投保情况的监督。等到制度发展得比较健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之后,再将工伤保险制度在所有单位推行,从而最终实现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政府还应进一步研究探索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障办法,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尽快实现所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让更多的劳动者享有这项保障.

  (三)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

  国家应按行业分类标准,根据近年来工伤事故的发生率、伤亡人数及程度进行测算,制定全国的行业风险费率,并根据各投保单位每年的职业风险变化和保险基金的支付率定期对费率进行调整。

  首先,要根据行业风险程度,进一步细化行业分类,完善行业差别费率,充分体现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差异,杜绝出现不同风险等级的单位处于同一费率档次的不合理现象。行业风险等级要划分详细,行业差别费率要增多。在现有的《行业风险分类表》基础上细化。目前政策要求所有企、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所列举行业都要囊括其中,包括的行业要详细、全面,差别费率也要增多,基本做到行业风险与缴费费率一一对应,不能模棱两可,不要有弹性。

  其次,对于危险性高的行业工伤保险缴费率要大幅提高,权利义务对等起来。现行政策中,三类高风险行业差别费率偏低,都要适当提高。作为用人单位都追求利润最大化,都有趋利避害的心理,只有提高费率,增大缴费额,让其觉得投入安全生产划得来,才能让其足够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工伤预防工作是工伤保险工作的根本,是企业生产的生命线,要彻底解决企业主安全意识不强,过分追逐经济利益而不愿进行完全投入的问题,就必须扭转业主淡漠的安全意识,形成“高风险高投入高保险”的正常模式。还要把降低事故率,作为各有关部门的任务考核目标。对于风险性小的行业和企业可以实行更低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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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工伤保险费率要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事故率高的提高费率,事故率低的降低费率。适当提高行业费率的档次之间的差别.例如,煤矿业、建筑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可以适当高于其他行业。并且,工伤保险也可以考虑实行浮动费率.并且如果企业一年中工伤事故多,那么下一年该企业就要多缴工伤保险费,反之则可以少缴费,保证横向公平。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将缴费标准与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状况和风险差别等紧密结合起来,以实现纵向公平。目前有4个浮动费率档次,费率差距依然较小,应适当增加费率浮动空间,尤其是适当增加风险大的行业的浮动空间,有效发挥浮动费率对用人单位的制约和激励作用。

  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亟须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有力地推进工伤预防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变被动补偿为积极预防,为工伤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使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

  (四)完善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制度

  现行制度只规定对全残职工发给退休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除由企业安排工作外,没有伤残补偿,这是很不合理的。伤残待遇水平应取决于本人工资和致残程度。依据致残程度确定待遇水平才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现行制度中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费和遗属定期抚恤金,属于保障性质,而未能体现赔偿性质。再次,应适当增加精神赔偿的规定。因工伤残,在补助金之外,还应根据伤残程度发放适当的精神赔偿费。精神损害是难以用精确的金钱额度进行计算的。精神损害的金钱上救济,是为了补偿、抚慰受害人受到伤害的心灵或精神,使其从极度的痛苦中解脱出来。因工残废,在劳动者一方没有过失的情况下,在伤残补助金之外,还应当根据伤残程度支付一次性赔偿费,以弥补劳动者因残废而造成的肉体和精神痛苦.对于职业病患者也应比照这一原则处理。当然,在工伤保险中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要严格把握人身伤亡造成精神损害的事实,并且精神损害赔偿必须适合我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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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我国的工伤保险多年来一直强调地市级统筹,导致结余基金分散,制约了调剂功能,因此,新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应该提高工伤保险的统筹层次,定位于省级。

  首先,要加大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力度。要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就应在扩大工伤保险制度适用范围的同时,加大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力度。对未缴费的企业和人员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强制性征收,并根据情况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就要认真审核基金的收缴和支付工作,对容易流失基金的“漏洞",要及时予以堵塞。要尽快建立参保职工数据库,以防用人单位瞒报、少报、冒领现象的发生.对于发生工伤事故后才来参加工伤保险、补缴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只能从补缴办理日开始享受待遇。并明确规定相应的缴费义务与权利,避免发生工伤事故补交再参保的情况.社保机构必须与工伤定点医院建立起和谐融洽又切实可行的制约机制,真正做到伤与病区分、伤与药相符、价与量一致,严格控制使用进口药和单纯营养药,杜绝各个环节上的浪费,确保工伤医疗费用的合理使用。其次,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机制。为保证工伤保险基金运用中的公平性、合理性,工伤保险基金运营机构应当独立于工伤保险基金的行政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不会受到行政因素的影响。再次,建立科学的工伤保险基金运营机制.《条例》欠缺基金运营方式和模式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基金运营的先进经验,由政府部门授权设立专门的工伤保险基金运营机构,进行多渠道的基金投资,既确保基金的安全,又有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伤保险基金因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贬值,则工伤保险基金制的实际效用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基金的储存应当与基金的运营统一起来,即将可能遭遇的贬值风险与可能获得的投资收益统一起来。

  (六)以立法加强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机制

  我国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改变我国长期以来“重赔偿”的观念,树立以“预防与康复为首要任务”的指导思想。我国可以在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地区建立示范性的工伤康复中心;各省市根据本地区工伤事故的发生情况,指定一家或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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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医院为工伤定点医院;通过社区或居委会组织进行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以上用于工伤康复工作的各项费用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以真正实现工伤康复的社会化。而且,要大力宣传工伤预防费用要用于工伤保险预防的知识,组织劳动者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使其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技能,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同时,对于违反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预防相关法规的企业及个人应当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还应提取部分工伤预防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的科研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职业康复是现代工伤保险的重要一环。它一方面可以为工伤伤残职工恢复劳动和生活能力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可以减少企业和社会的工伤保险费用支出.中国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提留、民间赞助等方式筹集资金,与相关医院、疗养院等合办或兴办专门的职业康复中旬来开展此项工作。同时,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需要通过专门训练恢复或提高劳动能力的工伤残障人,劳动行政部门及企业应积极组织对他们的专业培训工作.工伤保险机构可利用资金优势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合作,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监督事故隐患,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和咨询,建立职业病以及有毒有害物品及材料数据库。同时注重安全知识普及和工伤预防科研工作.

  结论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障,关系到人民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职工受伤后,更需要社会的帮助和关怀,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但改革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是一项系统而繁杂的工程,其关键之所在是建立相对健全完善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来保障此项制度的有效推进。本文具体分析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中比较常见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规范立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运行机制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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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随着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工业生产中的事故发生率也日趋频繁,许多企业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却忽视了劳动者在生产过中的安全性。尽管企业采取了一定的预防措施,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事故的发生,但在高风险行业工伤事故仍然频繁发生,工伤事故给劳动者带来的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文中主要论述了我国在工伤保险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描述了劳动者及其家属所受的损害和痛苦,赔偿难以保障,劳动者恢复治疗被延迟,无法保障受伤者及家属的正常生活水平等现象。为了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应加强防范工伤事故发生的源头采取严格的措施.其次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和思考。关键词: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劳动者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概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2.贾俊玲:《劳动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3.李友红:《劳动法》,江西高校出版社2001年版。4.孙树菡:《工伤保险》,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版。5.王东伟:《中国劳动者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载于《时代金融》2011年第8期.6.郑青,余章,张鼎:《对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载于《财税金融》.7.周子旋,潘伶俐:《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思考》,载于《中国商界》2009年第2期。8.范帆,王敏:《试论如何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载于《公共行政》。9.卢运辉:《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载于《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8年2月第21卷第1期.10.张伟:《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载于《经济与法》2010年第9期。11.万建苗:《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完善新论》,载于《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2月第24卷第1期。12.蔡璐遥:《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载于《劳动保障世界》2011年第9期。

  注释

  1郑尚元:《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32页。2董宝华等:《社会保障的法学观》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2007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http//molss.Gov.cn/index/。4张亚荣:《工伤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北方经贸》2010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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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工伤保险未制定计划啥意思

  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日期:制定:

  编号:批准:

  1.目的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工伤报险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

  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伤保险管理。

  3.职责

  3.1总务部负责入职员工工伤保险购买申请3.2财务部负责缴纳足额工伤保险费用

  4.管理内容

  4.1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当地有关征缴规定执行。4.2公司员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相关规程和

  标准,预防工伤事件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3职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4.4公司应当按时缴纳全部工伤保险费用。

  5.工伤认定

  5.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5.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5.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

  故伤害的;5.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1.4患职业病的;

  5.1.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5.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

  火车事故伤害的;

  5.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5.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5.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财务部按“年度安全投入计划”及提取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5.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5.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5.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5.3.1故意犯罪的;5.3.2醉酒或者吸毒的;5.3.3自残或者自杀的。5.4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本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5.5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6.工伤保险待遇本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篇九:工伤保险未制定计划啥意思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

  题目:浅析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不足及建议

  姓学专入指学导

  名:号:业:时间:教师:

  杨

  琳

  目录

  摘要…………………………………………………………………………关键词………………………………………………………………………前言………………………………………………………………………

  1112233344555667

  一、工伤赔偿保障机制必然走向工伤保险制度…………………………(一)工伤赔偿从自己责任到雇主责任到社会责任……………………(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历程………………………………………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一)工伤预防功能发挥不足…………………………………………(二)工伤补偿不能有效治愈工伤劳动者的精神损害………………(三)工伤康复功能缺位………………………………………………三、完善工伤保险不足的解决思路…………………………………

  (一)规范立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工伤预防……………………………(三)工伤补偿应重视、关注工伤劳动者的精神损害………………(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工伤康复功能发挥作用………………参考文献………………………………………………………………

  浅析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不足及建议

  摘要:工伤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险种,在社会、经济发展等

  方面的作用和影响,愈来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当前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而职业伤害状况又十分严重的形势下,建立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伤赔偿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但无论是立法规定,还是法律实施的具体效果都不尽完善,本文对此提出一些建议及思考。

  关键词:工伤保险工伤预防康复

  Abstract:Inductrialinjuryinsuranceisanimportantinsuranceofthesocial

  securitysystem,itsroleandinfluenceinthesocialandeconomicdevelopmenthasarousedwidespreadconcerninsociety,Especiallyinthesituationthateconomyisgrowingrapidlybuttheoccupationalinjuriesisveryserious,establishinjuryprevention,injuryrehabilitationandindustrialinjuryinsurancesystemisanintegralpartofsustainabledevelopmentstrategy,istheimportantcontentofbuildingasocialistharmonioussociety.Butwhetherlegislationnorlawenforcementorthespecificeffectsarenotperfect,thisarticleputforwardsomesuggestionsandthinking.Keyword:InductrialinjuryinsuranceInjurypreventionInjuryrehabilitation

  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医疗和职业康复及经济补偿,并为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进行工伤事故风险转移的方式,通过事故发生前所做出的财务计划,来消除事故发生后给人们造成的经济困难及精神忧虑,并维持其正常

  生活。工伤保险制度分散了用人单位的风险,也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保障,但该项制度仍有待完善。

  一、工伤赔偿保障机制必然走向工伤保险制度

  (一)工伤赔偿从自己责任到雇主责任到社会责任最初,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往往由自己承担责任。后来,18世纪中期,产业革命从英国的纺织业开始,机器化大生产以后,生产力得到空前提高,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经济生产逐渐社会化。生产力的提高大大促进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提高了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在这种背景下,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工伤,仍然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就超出了劳动者能够承受的范围,因此产生了工伤事故纠纷。十九世纪末,随着无产阶级力量的壮大,无产阶级(劳方)在与资产阶级(资方)斗争过程中争取到了更多的权利,根据契约决定工伤赔偿的归属,变成了根据过错原则决定工伤赔偿的归属,即雇主对劳动者的工伤有过错,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劳动者想要证明雇主对工伤有过错非常困难,使得劳动者的权益,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障。随后,侵权责任法出现了新的归责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劳动者,在工作过程当中受到伤害,即发生了工伤,雇主就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无论雇主对工伤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如此,则将劳动者在工作当中发生伤害的风险转嫁给了雇主,由雇主对劳动者在工作当中受到的伤害负责,这对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是非常有利的。但是,这对雇主是非常不利的,这无疑增加了雇主的用人成本和经济开支,且不利于资本主义再生产,对于雇主是规模比较小的小工厂时,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其来讲更是一种灾难,如果雇主没有能力对劳动者进行赔偿,即便劳动者有向雇主索赔的权利,劳动者的利益也无法真正得到保障。工伤领域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一定程度上会保护能动者的权益,同时也会加重雇主的责任,这种不平衡最终将影响,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所以,侵权责任法律不能很好的解决工伤事故。工伤赔偿必须寻求其他的解决方式。在这种背景之下,工伤赔偿引入了责任保险制度。雇主将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进行商业投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即发生了工伤,将由保险公司对劳动者进行赔偿。如此雇主将发生工伤的风险与保险公司进行了分担,降低了风险,而又没有侵犯劳动者的利益。但是由于商业保险公司的逐利性,商业保险公司不可能对所有的工伤投保都进行承保,而且也不是所有的雇主都会对工伤

  赔偿责任进行投保,加之商业保险公司也会存在破产的可能,所以社会保险进入了工伤赔偿领域。(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历程我国第一部关于工伤保险的法律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七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政务院公布),该部法律确立了工伤保险制度,但是由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的工作重心并没有在经济建设上,法制建设也遭到了破坏,使得工伤保险制度并不能真正得以实施。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面,法制建设也得到恢复和发展,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处,各地先后出台了地方性工伤保险法规。1996年8月,劳动部在总结各地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布了《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效力等级更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75号国务院令,《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86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工伤预防功能发挥不足传统的工伤保险主要是以经济补偿为主,随着现代工伤保险的发展,世界各国开始意识到经济补偿是消极的事后补偿措施。如果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能够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将更符合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思想。预防为主被视为一种积极的工伤保险思想,被当今许多国家看作是工伤保险的首要职能,它改变了传统工伤保险中以工伤补偿为主的模式。德国一般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5%~7%用于工伤预防,预防费用逐年增加,1994全年预防经费超过了10亿马克。德国的成功经验表明,预防工作做得越好,工伤事故发生就越少。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工伤案例减少了三分之二,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法国的社会保障机构除负责工伤补偿事务外,还建立专门的工伤预防基金和专职的安全监

  督员,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1.5%建立工伤预防基金,主要用于为企业提供安全方面的咨询,提供安全技术和安全专家,监督实施安全条例和工伤统计分析等工作。虽然我国一直很重视工伤事故的预防工作,分别于1992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制定了《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2001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0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文件规定了用人单位所负有的工伤预防义务,但是我国的工伤事故数量同其他国家相比仍然很高,即使变化的趋势是越来越少。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工伤预防的资金来源保障措施,也没有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工伤预防的资金保障,使得我国各用人单位缺少采取工伤预防措施的资金投入,工伤预防效果当然不理想。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某些法律条款规定的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也是工伤保险制度预防功能发挥不足的原因之一。(二)工伤补偿不能有效治愈工伤劳动者的精神损害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利益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乃工伤保险制度目的之一,也是历来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三大功能中最受重视的一种。工伤保险制度中的经济补偿是通过物质补偿的方式弥补工伤劳动者因为身体伤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而不包括单纯的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经济补偿对于弥补物质损失可谓是相当得当,但面对工伤劳动者的精神伤害往往无能无力。但是用物质补偿来弥补精神伤害好像又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总能对弥补工伤劳动者身心损害起到一定作用。很明显,工伤劳动者因为身体受到伤害,不仅会带来医疗费、误工费等财产损失,同时也会带来精神损害,但工伤保险经济补偿功能显然不包括该类损害的补偿,这对更为充分保护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不利的。(三)工伤康复功能缺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可见,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还有工伤康复的功能。事实上,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减轻工伤劳动者的身心痛苦最好的办法就是使其最大限度恢复身体机能、恢复健康,能够如工伤事故发生之前一样从事劳动,而非其他各种补偿。但是,我国工伤康复情况不甚理想。要想实现工伤劳动者恢复健康,需要配套的医疗服务跟进。据2010年国家卫生部门对我国康复机构的

  评估数据显示,我国现有的工伤康复资源远远满足不了日益增多的工伤病人的需求,我国工伤康复服务的需求远远大于供给,工伤康复服务供需严重不平衡。而且,在某些地区,还存在工伤康复服务结构性失衡的现象。一般而言,绝大部分的工伤劳动者都可以通过医疗康复服务恢复劳动能力并返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工作。但是,由于对医疗康复的不了解及担心负担不起高昂的治疗费用等各种原因,很多有希望治愈的工伤劳动者放弃了治疗的机会,使得康复功能不能实现。

  三、完善工伤保险不足的解决思路

  工伤保险制度的上述不足不利于更充分的保护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社会关系的构建。笔者认为可以创新思路寻求有效措施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上述不足。(一)规范立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首先,规范立法要求在既借鉴西方国家先进成熟的管理理念,又符合中国的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完善工伤保险的法规及相应配套保障执行法律文件,如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工伤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程序,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管理及程序,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工伤医疗服务的标准和相关机构的责任等,这些都有利于良好的法制环境的形成,同时避免获取工伤赔付困难的局面。其次,应改变目前忽视事故预防的局面,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相结合,设置相应的预防机构,对企业有毒有害岗位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的分布情况进行调查,建立职业危害作业网点及人员健康档案,并进行实行跟踪,了解其健康情况,从而加强职业病的预防治疗工作。再次,还要加强法律和社会监督,对某些企业没有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度,不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就冒险生产,并导致工伤事故频繁发生的行业及企业应给予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时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工伤预防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是解决劳动者因公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治本之策。要解决工伤预防功能发挥不足的问题,首先得引起用人单位对工伤预防的重视,对用人单位而言,重视工伤预防意味着需要加大对此的投入,如

  此会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在这样的情况下,除了法律赋予其强制履行工伤预防方面的义务外,更好的办法是建立激励机制,真正激发用人单位重视工伤预防的积极性。工伤保险制度是将用人单位的风险转移给了社会,由工伤保险机构以工伤保险基金保障工伤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而工伤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笔者认为可以进步一细化现有的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实行浮动费率制,将费率与用人单位的工伤发生情况挂钩,工伤发生次数,程度等作为确定费率大小的评判依据,用经济杠杆原理提高用人单位预防工伤的积极性。同时,国家也要加大对工伤预防的资金投入。(三)工伤补偿应重视、关注工伤劳动者的精神损害对于已经发生的工伤损害,如若不能有效实现工伤康复,则工伤补偿是最直接的补偿工伤劳动者的方式。针对工伤补偿项目没有包含工伤劳动者的精神损害问题,笔者认为,工伤保险制度的经济补偿功能本就不能恢复劳动者重新以劳动力融入社会的能力,其根本目的是针对既定的无法改变的损害事实,给予承受者另外方式的补偿,所以笔者建议可以在现有的工伤补偿项目里增加规定针对精神损害的补偿内容。即使如此,也不会导致工伤劳动者多获利益,因为人身损害的不可逆性,物质补偿也无法改变。(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工伤康复功能发挥作用首先,加大国家宣传力度,使人们正确认识工伤法律制度,改变人们“先评残补偿后工伤康复”的认识,让人们真正认识到使自己恢复健康比拿到一定的经济补偿重要很多,改变人们不积极进行康复治疗以获得高补偿的短视行为。其次,进一步规范康复服务市场,建立专业的康复医疗机构,培养专业的康复人才,加快工伤康复的介入阶段,尽早介入。介入越早,康复治疗效果越好。国家立法机关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可以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明确一个基本原则“康复优于补偿”,从制度设计到落实层面都严格坚持实施工伤康复,使工伤康复功能真正能够实现。综上所述,工伤保险制度是解决工商业生产社会化中不可避免出现的工伤的法律制度,我国工伤保险立法应当改变过去着重体现工伤补偿的功能,而应把

  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积极功能——工伤预防和康复,从源头——工伤预防、救济——工伤补偿、恢复——工伤康复等方面

  实现全方位规制,以保护人权,实现现代化建设的稳定、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莉.工伤预防与康复.中国社会保障.2010(5).[2]张新宝.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中国法学.2007(2).[3]顾玉新,王丽萍,田津.工伤康复中相关问题及对策研究.天津社会保险社保论坛.总第41期.[4]黄雯.我国工伤保险“三位一体”制度建设现状分析与对策.前沿.2012(4)[5]张伟.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中国集体经济.2010(9)

篇十:工伤保险未制定计划啥意思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摘要:工伤保险制度作为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逐步完善,劳动者工伤赔偿的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强。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很多弊端和问题显现出来:工伤职工不能及时得到赔偿金,有的甚至在法律上找不到救济的途径,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不利于社会稳定。

  关键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外国工伤保险制度对策思考

  Abstract:TheindustrialinjuryinsurancesystemastheimportantcontentsofthelegalsysteminChina,theemployingunitsandworkerstosafeguardtherightsandinterestsplaysanimportantrolein.Inrecentyears,China'sindustrialinjuryinsurancesystemandgraduallyimprove,workers'compensationinsurancefurtherstrengthen.Butinparticularexecutiveprocedurehasmanyshortcomingsandproblemsemerged:theinjuredworkerscannotreceivetimelycompensation,someevenlegallyunabletofindreliefway,seriouslyaffectedtheharmoniouslaborrelations,isnotconducivetosocialstability.KeyWord:IndustrialinjuryinsuranceinChina;Existingproblems;Foreignindustrialinjuryinsurancesystem;Countermeasurethinking

  一、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强制措施力度不够

  1、对用人单位不办社会保险缺乏硬性制裁措施。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条例》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1】但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缺乏硬性制裁措施。法律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然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制裁措施仅仅是“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罚款”,对于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用人单位而言,这些措施显然缺乏力度,不能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造成用人单位不能积极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这种现象在非公有制企业尤为突出。

  2、对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缺乏刚性的惩罚措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见,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其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现实中,不能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往往是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本来就只能由该用人单位承担。所以,《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惩罚措施对其毫无意义,不能有效的制裁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违法行为。【3】

  (二)工伤保险体制的设置不合理,没有形成相互监督的制度体

  系

  1.工伤保险经办部门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缺乏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体质。从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安排来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政策的制定和出台,经办机构执行政策,办理业务。【4】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许多地方工伤保险经办部门都是自己制定政策,自己执行,这样就造成了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在办理具体业务的同时也承担起了制定政策、解释政策的责任,导致责任不清。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定位不清,缺乏监督。《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管理工伤保险的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工伤保险的政策,具体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的组织管理活动。【5】

  (三)程序繁琐,维权成本高

  按照《条例》的规定,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需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甚至到法院起诉。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还需要在工伤认定之前先确认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各是2个月,劳动仲裁的期限是45天,一审期限是六个月,二审期限是三个月,但要走完这些程序少则需要一年二个半月,多则要二年以上的时间。【6】因为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于程序烦琐、时间过长,部分受伤害职工被拖得精疲力尽,甚至中途放弃。

  (四)超期申请工伤认定,工伤待遇难以保障

  工伤认定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同时工伤认定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职权。《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用人单位是30日,劳动者是一年。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没有在规定的期限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会以超过受理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7】如果没有工伤认定决定就无法进入劳动能力鉴定,即使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会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保障。在实践中,对于没有取得工伤认定决定的,一些人民法院也会适用司法不干预行政的惯例,认为法院无权认定工伤,判决驳回工伤职工的诉讼请求。

  二、与外国工伤保险制度相比较

  1.《英国现行工伤保险办法》颁布于1975年。英国工伤保险事务由卫生与社会保障部负责。卫生与社会保障部的地方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伤保险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英国没有单独的工伤保险基金。

  在工业事故中,所有在英国就业的具有劳动合同的职工或学徒必须参加保险。甚至一些难以订立劳动合同的自谋职业者,如出租车、汽车、轮船驾驶员等,也被工伤保险所覆盖。

  英国规定只有“由于就业引起的和在就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而造成伤亡”的人员才有资格享受工伤保险待遇。【8】

  2.日本的《工伤补偿保险法》制定于1947年,这部法律的第一条指出,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是“对工人因业务上的事由或因上班造成负伤、生病、残疾或死亡者,予以迅速且公正的保护,实行必要的保险给付。同时,谋求促进这些因业务上的事由或上班而病残的工人重返社会、救援该工人及其遗族、确保工人的劳动条件,以利于工人福利的改善。”

  从1958年至今,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厚生省制定了如何减少工伤的11个五年计划,该计划的基本方针是“最大限度的减少死亡事故,确定中小企业安全卫生工作落实,简少劳动者的精神负担,减少事故受伤害人群等。”【9】

  3.印度于1924年实施的《工人补偿法》是一种完全的雇主责任制。印度独立后,1948年开始建立包括工伤保险的现代社会保险体系,《雇员国家保险法》也于1952年开始实施。

  印度的《雇员国家保险法》覆盖了雇用2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采矿、商业和农业不包括在内。受保护的对象包括蓝领、白领和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管理人员。该法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经济部门,然而,即使是所覆盖的经济部门,该法仅仅在工业中心并具有大量参保人员的地区实施。【10】

  4.从上述各国工伤保险制度看出,各国的制度多少都存在些问题与不足。相对比而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更多的问题,需要制定强有效的条例,从而推进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规范工伤保险制度,解决工伤保险争议。

  三、原因分析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识不到位

  造成工伤保险参保率不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识不到位是其重要原因。追求利润是企业的目标,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增加了自己的用工成本,从而减少了企业的利润。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重视职工的合法权益,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其实,工伤保险制度创设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另一方面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11】可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用

  人单位来说也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有些用人单位往往心怀侥幸,认为自己的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可能性小,参加工伤保险不划算。由于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认识不足,造成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不高,即使勉强参保,中途退保现象也十分严重。【12】此外,也有因为劳动者不配合而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鉴于农民工流动性强,工作不固定,认为只有把钱放进自己的口袋才放心,其自身缺乏对工伤保险的正确认识、维权意识差,给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二)法制宣传弱化、普法工作缺位

  近年来,立法速度在加快,但法制宣传、普法工作没有很好的落实。特别是在一些落后地区,很多的劳动者根本不知道自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该为自己办理工伤保险;更不知道应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法律的无知,造成对自己权益的漠视,权益被侵害不知道去举报、投诉,发生事故或职业病不能在规定的期限申请工伤认定。

  (三)某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工伤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某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认为工伤保险的实施会增加企业成本,使企业利润下降,可能导致地方税收和招商引资项目的减少。在地方主义的保护下对国家制定的法规拒不执行,没有把“普及工伤保险”放到日程上来;【13】另外,由于工伤保险制度本身就是分担风险的制度,某些低风险的行业参保的积极性不高,能避则避,而行业风险高的行业里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参保的积极性都高,一部分企业的领导人目光狭隘,只重眼前利益,而不顾劳动者的安全和生命,偷逃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

  四、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我国的劳动行政执法队伍,提高经办水平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保障纠纷将会越来越多,其社会影响亦越来越大。尤其是工伤纠纷,由于直接涉及到职工的人身权利和经济权利,因此十分敏感,社会关注程度较高。我国劳动保障业务整体来说具有较为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劳动保障的执法队伍应该得到加强,逐步淡化其“行政色彩”,强化其“法律特点”,时机成熟时在法院系统建

  立“劳动保障法庭”,形成一支专业化、高水平的劳动保障法律事务经办队伍。在工伤保险开展较好的国家(比较有代表性的如德国)【14】工伤保险经办及纠纷处理基本是通过法院的劳动法庭处理,这对我国有很好的借鉴和启发意义。建立劳动保障法庭,是劳动保障事业贯彻“依法治国”方针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我国的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自觉参保的意识

  为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识,劳动保障部门不仅要开展上街咨询、散发宣传单的活动,还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营造参加工伤保险利国利民的浓厚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高危行业和事故多发用人单位进行重点关注,切实解决企业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认识上的不足和观念上的误区,增强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积极性。【15】同时,发动群众参与扩面,把发动群众、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作为扩面的重要举措。总之,通过政策宣传,让企业和劳动者从“要我参保”成为“我要参保”的自觉行动,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的条件、标准、程序、待遇以及各种时限有所了解,避免出现因不懂、不知而造成的认定难问题,进而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亟待建立和完善

  工伤预防是通过技能培训、社会宣传,通过各种改善工作条件的技术手段和经济手段,以达到促使企业注意安全生产的目的。工伤补偿是根据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同情况提供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主要以现金支付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目的在于尽量恢复负伤或患职业病职工的健康和劳动能力,并相应减少伤残待遇的开支。【16】

  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要求对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除进行经济补偿以外,要尽最大的努力实施积极的救治和康复,促使伤残职工尽快获得身体和精神以及劳动技能的恢复,重返工作岗位,参加生产劳动。它的积极意义在于反映了一种积

  极的工伤保险思想,不仅减少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开支,更为重要的是更好的保障工伤职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此,国外就有从保险基金中拨出专款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例如德国工商业同业工会工伤保险基金在2004年支出金额为94亿欧元,用于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的基金金额分别为7亿欧元、50亿欧元和26亿欧元,分别占基金总支出的7.5%、27.7%和53.1%。【17】而我国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虽然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作为制定该条例的目的之一,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重工伤赔偿轻预防和康复的倾向。

  (四)完善工伤保险基金运营机制和解决长期待遇费用平衡问题

  1.完善工伤保险基金运营机制:各国政府在工伤保险领域注重选择基金制的原因,在于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补偿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并且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是不可预见的,使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无法精确预算,为实现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可能,实行基金制是可行的选择。【18】但是若储存的基金因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贬值,则实行基金制的好处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基金的储存应当与基金的运营统一起来,即将可能遭遇的贬值风险与可能获得的投资收益统一起来。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尚未规定工伤保险基金运营制度,所以建立这种制度来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的增值势在必行。

  2.切实解决长期待遇费用的平衡问题:国外工伤保险基金有的实行“现收现付”制,即经过精算,当年基金基本平衡;也有的国家如日本实行的是“部分积累模式”,【19】即当年筹措的资金除应付当年支出外,还留有部分积累,以降低未来基金支付的风险。这种办法把一段时间内将花费的长期费用在相应的时间内征收上来,并考虑将来利息收入的增加因素确定费率,实际上是阶段性储备积累。该制度以3年内确保保险费稳定(行业费率不变)和6年内资金平衡为基础。【20】具体说,确定保险费率时把基金筹集金额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等于该年度新增长期待遇领取人年金数量的6倍,第二部分为下年度短期待遇所需的费用。该办法的好处是当代人与下代人的负担能够合理分配。同时,根据不同工种确定费率,可能有利于劳动力从工业部门流向技术开发部门。“基金阶段平衡制度”所积累的资金,将支付给未来的年金享受人员。我国的《条例》确定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的工伤保险基金收付原则,对于长期待遇的支付是不合理的。日本的工伤保险待遇短期实行“现收现付”,长期待遇按当年新增人数所需年金的6倍征集上来。这一做法值得我们借鉴,这将有助于解决目前我国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费用难于平衡的问题。

  (五)建立弱势群体维权机构

  鉴于民工整体素质不高、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及工伤保险索赔程序复杂,很多的农民工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1】因此,需要组建弱势群体维权机构,免费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考虑到工伤保险涉及的面广,建议弱势群体维权机构由律师、工会成员、劳动保障执法人员共同组成,以利于工作的开展。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对企业和劳动者都是有利的,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大意义。尽管工伤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终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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